王位继承法
君主立宪制国家法律类别
王位继承法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法性文件之一。1701年6月12日由英王威廉三世(1650—1702)签署生效。规定威廉死后由詹姆斯二世(1633—1701)的幼女安妮继承,安妮之后由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一世女儿的后裔汉诺威选侯继承,从而排斥了信奉天主教的国王复位的可能性。该法还规定国王颁发诏令,须经1名大臣副署始属有效;担任王室职务和领取王室恤金者不得担任下议院议员;法官为终身职等。此法是继1689年《权利法案》之后,对王权的进一步限制。参见“权利法案”。
英国
序言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订,1701年公布并生效)
总而言之,《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原则。君主的王位世代相袭,儿子优先于女儿,而女儿又优先于侄子或者侄女。这样国王没有儿子只有女儿,那么就会出现女王。另外,如果男嗣死亡或者放弃王位,而且他也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也由君主的女儿出任国王。
第一条
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继承,安妮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斯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亚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妮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斯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和公主殿下安妮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第二条
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
第三条
关于保障这些领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详明的规定。
当今国王和丹麦安妮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这应当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国王的权力加以规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
此后本国王位与尊号归属于非英格兰王国的人的时候,如果未经国会同意,本国国民不负防御不属于英国的领土而从事战争的义务。
本法的限制规定发生效力后,凡生于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所属自治领或领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内,但父母是英国人的除外),不得担任枢密院顾问官或者国会两院的议员,也不得担任文武官职,他本人或者他所信托的人不得享有国王赐予的土地或者世袭财产。
对国会平民院提出的弹劾,不得凭恃英王赦免进行抗辩。
第四条
本国法律和法令的确认。
鉴于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国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他们所属官吏和大臣也都应按照同样的法律为国王效力。
因此,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谨再作如下的请求:一切保障国教及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现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确认,并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他的权力加以批准和确认。
继承顺序
英国王位的继承是根据长子继承权来决定的,即王位应先由现任君主的长子继承,然后才依次序轮到其他儿子,最后才轮到女儿。但是根据法律,英国王位的继承不是自动的,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规定,王位应该传给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亚(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缘关系的后代,而且继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认为该规定与英国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视的条款有冲突。不过实际上,绝大多数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开场合都大多宣称自己是圣公会成员。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王位的继承是由议会来决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王位继承顺序
这里列出了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20人
君主: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尔士亲王,查尔斯王子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长子)
2、剑桥公爵,威廉王子殿下(查尔斯王子的长子)
3、剑桥的乔治·亚历山大·路易斯王子(威廉王子的长子)
4、剑桥的夏洛特·伊丽莎白·戴安娜公主(威廉王子的长女)
5、剑桥的路易斯·亚瑟·查尔斯王子(威廉王子的次子)
6、苏塞克斯公爵,亨利王子殿下(查尔斯王子的次子)
7、阿尔奇·哈里森·蒙巴顿-温莎(苏塞克斯公爵亨利王子的儿子)
8、约克公爵,安德鲁王子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次子)
9、约克的比阿特丽斯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长女)
10、约克的尤金妮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次女)
11、威塞克斯伯爵,爱德华王子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三子)
12、塞文子爵,詹姆斯(威塞克斯伯爵的长子)
13、路易丝·爱丽丝·伊丽莎白·玛丽(威塞克斯伯爵的长女)
14、安妮公主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长女)
17、林莱子爵(乔治六世的孙子、玛格丽特公主的长子)
18、查尔斯·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长子)
19、玛格丽特·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长女)
20、萨拉·切多(乔治六世的孙女、玛格丽特公主的长女)
由于欧洲各国王室通婚的结果,一些欧洲国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权继承英国王位。挪威国王哈拉尔五世是英国王位的第60位顺序继承人,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排在第806位。作为希腊-丹麦王族的后代和维多利亚女王的重曾孙,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排在第490位。
巴林
巴林王国的王位采取长子继承制,但是,如果愿意的话,现任国王有权指定他的任何一个男性子嗣为王位继承人。
巴林现任国王:哈马德·阿勒哈利法
有资格王位的前5人为:
2、谢赫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
3、谢赫穆罕默德·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
4、谢赫阿卜杜拉·本·哈马德·阿勒哈利法(1975年生)
5、谢赫哈利法·本·哈马德·阿勒哈利法(1977年生)
比利时
1991年起比利时王位继承人不分性别,其他规定如下:
继承者应为国王的直系、自然和合法的子孙,按照长幼顺序继承
如果继承人未经国王(或者在国王不在的情况下,根据宪法有与国王同等权利的一方)同意结婚,则自动失去继承权
失去继承权者,在国王(或者在国王不在的情况下,根据宪法有与国王同等权利的一方)的同意,并经议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恢复。
如果国王没有子嗣,国王可以指定继承人,并经议院批准生效。
如果没有以上情况的任何继承人出现,则王位空缺。
现任比利时国王:菲利普国王
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五人为:
1、布拉班特女公爵,伊丽莎白公主(菲利普国王的长女,2001年生)
2、加布里埃尔王子(菲利普国王的次子,2003年生)
3、埃曼努埃尔王子(菲利普国王三子,2005年生)
4、埃莉诺尔公主(菲利普国王的次女,2008年生)
5、阿斯特里德公主(菲利普国王的妹妹,1962年生)
不丹
不丹实行长子(女)继承制
现任不丹国王:吉格梅·基沙尔·旺楚克
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五人为:
1、Jigyel Ugyen王子(1984年生)
2、Khamsum Singhye王子(1985年生)
3、Jigme Dorji王子(1986年生)
4、Ugyen Jigme王子(1994年生)
5、Chimi Yangzom公主(1980年生)
文莱
文莱,所有阿拉姆·阿卡马丁苏丹的合法后代均有权继承王位,嫡子相对于庶子有优先权。
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五人为:
1、王储穆赫塔迪·比拉(1974年生)
2、王子阿卜杜勒·蒙塔基姆(2007年生)
3、王子阿卜杜勒·马立克(1983年生)
4、王子哈吉·阿卜杜勒·阿齐姆(1982年生)
5、王子阿卜杜勒·马蒂恩(1991年生)
柬埔寨
柬埔寨国王无权指定自己的继承人,王位继承人是由皇家委员会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来自柬埔寨皇家,至少30岁,而且必须是Ang Duong国王、诺罗敦国王或者是西索瓦国王的子孙。
丹麦
丹麦,继承人必须是克里斯蒂安十世亚历山德琳·奥古斯特的后代,并且经由批准的婚姻出生的子孙。任何继承人如果未经皇室批准与人结婚即失去继承权利。
现任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
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五人为:
1、弗雷德里克王储(女王的长子,1968年生)
2、克里斯蒂安王子(弗雷德里克王储的长子,2005年生)
3、伊莎贝拉公主(弗雷德里克王储的长女,2007年生)
4、文森特王子(弗雷德里克王储的次子,龙凤胎,2011年生)
5、约瑟芬公主(弗雷德里克王储的次女,龙凤胎,2011年生)
6、约阿希姆王子(女王的次子)
7、尼古拉王子(约阿希姆王子的长子,1999年生)
8、费利克斯王子(约阿希姆王子的次子,2002年生)
9、亨利王子(约阿希姆王子的三子,2009年生)
10、雅典娜公主(约阿希姆王子的长女,2012年生)
日本
现任日本天皇德仁。根据皇室典范,下任皇位的继承顺序是:
1.皇嗣:秋筱宫文仁亲王(1965年生)
2.皇长侄:秋筱宫悠仁亲王(2006年生,秋筱宫文仁亲王长子)
3.天皇叔:常陆宫正仁亲王(1935年生)
由于日本皇室从1965年到2006年间没有男子诞生,皇位在延续几代之后面临后继无人的可能,因此日本国会一度考虑修改皇室典范,允许女性皇族继位,并容许其和平民结婚传位给后代,或者恢复二战之后废除的宫家成员之后代的皇族身份。但在天皇次子秋筱宫文仁亲王的妻子秋筱宫妃纪子在2006年9月6日得子悠仁亲王之后,修改皇室典范的程序被搁置。
约旦
约旦,继承人必须是出身于穆斯林家庭的、健康的阿卜杜拉一世的父系后代,国王的儿子比国王的兄弟优先有继承权,长子比幼子更有继承权,如果国王去世没有留下儿子,也没有孙子或兄弟,则继承权归国王的长兄的长子。但是,国王有权指定任何他的兄弟为继承人,也有权发布命令解除一个人的继承权,如果此事发生,则该皇室成员的后代均自动失去继承权。现任约旦国王为阿卜杜拉二世,前五个有资格继承皇位的皇室成员是:
1、王储侯赛因·本·阿卜杜拉(1994年生,国王的长子)
2、王子哈希姆·本·阿卜杜拉(2005年生,国王的次子)
3、费萨尔·本·侯赛因亲王(1963年生,国王的兄弟)
4、奥马尔·本·费萨尔亲王(1993年生,国王的侄子)
5、阿里·本·侯赛因(1975年生,国王的兄弟)
科威特埃米尔
科威特,继承人必须是穆巴拉克·阿勒萨巴赫的子孙,一位埃米尔继位一年之内就必须指定继承人,并经国民大会批准。继承人必须年满30岁,品德高尚,并且父母均为穆斯林,一般来讲,阿勒萨巴赫家族的两个分支阿勒萨利姆和阿勒贾比尔轮流担任埃米尔。现任科威特埃米尔为萨巴赫·阿勒艾哈迈德·阿勒贾比尔·阿勒萨巴赫,他已经指定他的兄弟纳瓦夫·阿勒艾哈迈德·阿勒贾比尔·阿勒萨巴赫为继承人,这并不符合上述的传统。
莱索托
莱索托现任国王为莱齐耶三世
莱索托宪法规定:
在国王去世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造成王位空缺的情况下,酋长大会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习惯法指定继承人。
如果王位空缺,酋长大会又暂时没有来得及指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酋长大会将会在最快的速度内通过习惯法指定一个人接替国王工作,他将成为以后的莱索托国王。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大公继承采取长子继承制,女性没有权利继承大公之位。现任列支敦士登大公汉斯·亚当二世
有机会继承大公位置的前四位王室成员为:
1、阿洛伊斯(大公的长子,1968年生)
2、约瑟夫王子(阿洛伊斯王子的长子,1995年生)
3、格奥尔格王子(阿洛伊斯王子的次子,1999年生)
4、尼克劳斯王子(阿洛伊斯王子的三子,2000年生)
卢森堡
卢森堡虽然有完备的继承法律,但实际上现任大公有随意单方面改变该法律的权利。前任大公让就已经数次改变该继承法。
现任卢森堡大公为亨利,有机会继承大公位置的前五位王室成员为:
1、纪尧姆(亨利长子,1981年出生)
2、费里克斯(亨利次子,1985年出生)
3、塞巴斯蒂安(亨利的四子,1992年生)
4、纪尧姆亲王(亨利的兄弟,1963年生)
5、保尔·路易斯(纪尧姆的儿子,1998年生)
摩纳哥
摩纳哥继承法采用长子(女)继承制,如果亲王身后无子女,则由其兄弟的子女继承亲王王位,如果仍没有任何一个满足上述条目的人选,则一个“亲王摄政委员会”掌握权力,直到选出一个格里马尔迪家族的远亲为止,但是这位远亲必须是摩纳哥公民。
现任摩纳哥亲王为阿尔贝二世,有机会继承亲王王位的前五位王室成员为:
1、雅克王储(亲王的长子,2014年12月10日生)
2、加布里埃拉公主(亲王的长女,2014年12月10日生)
3、卡罗琳公主(亲王的姐姐,1957年生)
4、安德烈·卡西拉奇(卡罗琳的长子,1984年生)
5、萨沙·卡西拉奇(安德烈的长子,2013年生)
6、皮埃尔·卡西拉奇(卡罗琳的次子,1987年生)
摩洛哥
摩洛哥采用长子继承制,继承人必须是哈桑二世的子孙,但是国王有指定不同于长子的继承人的权利。如果直系没有子嗣,可以从关系最近的旁系当中选择长子作为继承人。
现任摩洛哥国王为穆罕默德六世,有机会继承国王位置的两位王室成员为:
1、穆莱·哈桑王子(2003年生)
2、拉希德亲王(1970年生)
荷兰
1814年荷兰宪法规定,现任国王的长子将继承王位,如果国王没有儿子,那么国王的兄弟,或者国王兄弟的儿子将继承王位。如果王室没有符合条件的男性,则国王的长女继承王位。1887年此条作了改动,国王长女的顺序排在了兄弟或兄弟之子的前面。
现任荷兰国王为威廉·亚历山大,有机会继承她的位置的前四名王室成员为:
1、奥兰治女亲王,凯瑟琳娜-阿玛莉亚公主(国王的长女)
2、亚历克西亚公主(国王的次女)
3、阿里亚娜公主(国王的三女)
4、康斯坦丁王子(国王的二弟)
挪威
1990年,挪威修改宪法,规定国王的孩子,不分男女,按长子(女)继承制继承王位。但是,1990年以前出生的子女排序,仍然按照男性优先的原则。现任挪威国王为哈拉尔五世,继承顺序排在前五位的有:
1、哈康·马格努斯王储(1973年出生,国王的儿子)
2、英格丽德·亚历山德拉公主(2004年出生,哈康的长女)
3、斯韦勒·马格努斯(2005年生,哈康的长子)
4、玛莎·路易丝公主(1971年生,国王的女儿)
5、莫德·安杰莉卡·贝恩(2003年生,玛莎·路易丝的女儿)
6、莉亚·伊莎多拉·贝恩
7、艾玛·塔卢拉·贝恩
阿曼
阿曼实行长子继承制,继承人必须为男性,如果男性继承人空缺,则从苏丹的弟弟或者其他男性亲属当中挑选,但是这个人必须是赛义德·本·苏丹的子孙。阿曼现任苏丹卡布斯没有子嗣,在他去世之前,他将写上两个名字,放在盖印的信封里,卡布斯去世后,皇室将讨论确定其继承人,如果皇室讨论无果,国防委员会将开启卡布斯的信封,从卡布斯写明的两人当中挑选一个。
卡塔尔埃米尔
卡塔尔埃米尔的继承人,由埃米尔家族讨论确定。卡塔尔埃米尔哈马德已经指定他的四子谢赫·塔米姆·本·哈马德为继承人。
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国王的继承人,是由国王家族确定的,沙特阿拉伯国王为萨勒曼
斯威士兰
斯威士兰,国王无权制定继承人,只有“利科科”会议有权确定。
参考资料
Order of succession.挪威王室官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2 20:51
目录
概述
英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