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
财务会计核算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3)对采用
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
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5)对
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6)对有
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
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
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7)跨地区经营的
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
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的数额计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8)兼并国有、集体
企业单位的,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可不再贴花。
(9)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
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贴花;凡不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其原有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2024年9月4日,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了上述政策安排。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