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字碑位于
新北市贡寮区
草岭古道内,约在雄镇蛮烟碑上方徒步1.2km处,距垭口最高点约130m。为
台湾镇总兵
刘明灯于1867年(清同治6年)冬季所书。碑高126厘米,宽75厘米,“虎”字高100厘米,宽40厘米,字作草体。并于1985年8月19日公告为国家三级古迹。
相传刘明灯过草岭时,突遇暴风雨,便书此一笔虎字加以镇压,取《
易经》“风从虎、
云从龙、圣人作而万物睹”之意。以“虎啸而谷风至”,“风至而雾散”的道理。就地挥毫此“虎”字,命属下勒刻于巨石上,以镇风魔。
虎字碑左侧有甲骨文字样,原有民间说法认为系当时所刻之符咒,但清代刻碑时并未发现甲骨文,故不正确。后经过破译,内文为“登此嵯峨,西望我区。哀哉我区,赤炎(焰)为祸”,其中有若干字是刻划者根据现代字形拼凑甲骨字形而成。据文意推测,应为随国民政府自大陆撤退至台湾的流亡学生,且具有中文相关科系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