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币,又称为
虚拟货币、
数字货币或者
电子货币,这与我们现实中使用的货币全然不同。在“互联网社会形态”里,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成立或者参与社区,同一社区成员基于同种需求形成共同的信用价值观,互联网币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货币形态”。
简介
第一,要明确网上银行的发展模式,积极稳妥地发展
网上银行业务。从国外经验看,网上银行的发展有两种:发展新的纯网络银行或传统银行的
网络化。两种模式各有利弊。
股份制商业银行应遵循突出自己的服务特色及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的原则加以选择。
第二,加强网上银行的立法工作。
第三,在加强对网上银行监管的同时,要从政策上进一步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网络化金融创新。
不管是主动认可还是被动接受,这种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互联网币就这样以新生事物的姿态进入大众视野。它,是天使还是魔鬼,是超级货币还是新式骗局,不管怎样,它来了,带来的是“第二生命”,是新的货币时代。
具体而言,互联网币就是采用一系列经过加密的数字,在全球网络上传输的可以脱离银行实体而进行的数字化
交易媒介物。主要形式为
电子钱包、
数字钱包、
电子支票、
电子信用卡、
智能卡、在线货币、
数字货币等。
货币形态
互联网币通常没有以商品为基础的价值,社区成员往往也可以通过从事社区活动来增加该种货币的持有量。互联网货币还可以表现为“
比特币”、
Q币、
亚马逊币、
FACEBOOK币、各种虚拟社区币。
发行主体
货币发行的基础是信用。与
主权货币相比,互联网币超越了国家、政府和地区的概念,消除了制度、所有制形态和种族的差异,发行主体多为特定社区,较少体现政府意志,发行具有一定的自主权,是个人信用得到群体强烈认可的一种表现。互联网币的发行方不需要政府的特殊授权或者监管机构发放的牌照和资质,某种意义上,每一个主体都可以创建自己的虚拟社区作为“独立王国”,每一个社区都可以根据需要成为发行主体发行互联网币,发行权和控制权掌握在社区手中。
内部规则
在发行自主的基础上,互联网币发行社区的内部规则约定俗成,由内在约束力保障实施。它的有效性和约束力来自于社区成员内在的信念。
同时,跨越国界和国民范围的互联网币,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划界区分,客观上不需要也不可能通过任何一国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这也使社区成员的信任成为互联网币存在的基本要素。货币表现形态
以信用为基础的货币表现形式仅是互联网币,任何法币体系存在的一个关键要素都是信任。互联网币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价值尺度,但仍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货币表现形态,其交换的本质就是信用交换。
虚拟金融资产
从这个层面来说,互联网币和以互联网币表示的虚拟金融资产并没有颠覆现代金融,而是加快了现代金融回归本来面目的速度和进程,强化信用交换作用,加速金融回归本源。
社区信用
产生互联网币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给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互联网货币基于社区信用产生,新的消费行为可以弥补现有金融的信用缺失和不足,强化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互联网货币以消费行为参与为主,在虚拟世界形成持续性参与积累的价值,有助于引导消费拉动经济的方式的形成。
关于互联网币未来发展趋势的忧虑,日进斗金的诱惑、强烈的投机倾向、过山车般的价格、社区成员的天然信任都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另一种金融狂热正在滋长。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该积极培育适合互联网货币生存的土壤,认识并利用虚拟金融世界的变化规律,因势利导,使这一新生力量更快更好地为金融服务。
未来发展
未来的互联网币:以社区信任为本、求金融发展之源,不是所谓的异端,也不是颠覆,与现实货币更是并行不悖,期待互联网币的未来以社区品德、诚信、规范为本。最终体现财富是德来的,是用虚拟社区的诚信来顺天意德财富。
纳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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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公众号发文《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常见误区》,其中指出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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