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对
外汇指定银行的对外担保实施两种管理方式,即
融资性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批,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按照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所谓
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
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
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
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
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
授信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
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
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
境内机构的
境外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