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简称“延付”。
托收承付结算的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时,无款支付或支付能力不足而发生的迟延付款。发生延付情况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促其尽快筹措资金,早日偿付款项。同时,通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俟付款单位有款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即按国家规定的扣款顺序实行扣款,办理划转手续,并按延付天数以延付金额的一定比例计付赔偿金,随同货款一起划给收款单位。对长期拖欠货款的单位,银行可停止其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改用信用证或汇兑结算方式,以维护收款单位的合法权益。
采用分期付款,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所以就存在买方需支付利息的问题,延期付款是买方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一般货价较高。
在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往往将
汇付、托收和
信用证付款三者结合使用,即主要货款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少量货款或货款尾数则采用汇付或托收方式。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
远期信用证的一种,亦称无
汇票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功能与远期信用证的功能相同,只是在期限上不同而已。
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承兑汇票,或超过一年以上的
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同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远期至一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延期付款信用证就应运而生,而且被广泛予以运用。
延期付款信用证适用于进出口大型机电成套设备,为了加强竞争条件可采用
延期付款、卖方
中长期贷款或赊欠出口等措施。但期限较长,
出口商不必提示
汇票,开证银行也不
承兑汇票,只是于到期日由银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