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或开辟某些财源而课征的一类税收。如针对一些奢侈性的社会消费行为,征收娱乐税、宴席税;针对牲畜交易和屠宰等行为,征收
交易税、
屠宰税;针对财产和商事凭证贴花行为,征收
印花税,等等。行为税收入零星分散,一般作为地方政府筹集地方财政资金的一种手段,行为课税的最大特点是征纳行为的发生具有
偶然性或一次性。
发展历程
欧洲早在中世纪就有行为税。有的国家对铸造金银
货币的行为课征铸造税。
印花税于1624年创始于
荷兰,由于征收数额小而征税范围广,各国相继仿效。到20世纪80年代,继续征收印花税的有荷兰、英国、日本、伊朗等国。此外,荷兰、法国、日本有登记税或登记许可税,联邦德国、
瑞典等国有
彩票税,日本有纸牌税,美国有赌博税,其他国家还有狩猎税、养狗税,等等。 中国特定的行为征税历史悠久,早在战国时期,楚国等就对牲畜交易行为征税。此后历代对行为征税的税种散见于工商税收和各类杂税中,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交易行为征收的“估税”,唐代的“除陌钱”,宋代商税中的住税”、“印契税”,清朝的“落地税”等。中华民国时期,
北洋政府效法西方,于1912年公布了《印花税法》,1913年首先在北京开征,以后陆续推行至各省。地方割据势力对行为征税的名目更多。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1934年以及迁都重庆后的1941年曾先后三次改革与调整
税制。其统一后的工商税制,在中央税中属于行为税的有印花税,在地方税中属于行为税的则有
屠宰税、
筵席税及娱乐税等。国民党政府又不断扩大征税范围,使杂税名目繁多,税费交错并存,苛重扰民,商民深受其害。
征税对象
行为税的
征税对象,是国家税法规定的,除
商品流转、劳务收入、收益、所得、财产占有、特定目的、资源开采和占用等行为之外的其他各种应税行为。如中国现行的
屠宰税、
印花税、
筵席税等。行为税包括的税种较多,各个税种的具体课征对象差异甚大,所以此类税收中各税种的课征制度也不大相同。
由于行为税中很多税种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大部分是为了限制某种特定的行为而开征的,因此,除屠宰税、印花税等
税负转较轻、长期征收的税种之外,税负都较重,税源都不很稳定。加之征收范围有限,税源零星,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又多为地方税,在税制体系中此类税收一般作为辅助税种存在。
纳税特点
行为税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当某种行为的调节已达到预定的目的时即可取消。
(2)收入的不稳定性。往往具有临时性和
偶然性,收入不稳定。
(3)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征收面比较分散,征收标准也较难掌握,征收管理较复杂。
(4)调节及时。能有效地配合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寓禁于征”,有利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向,针对性强,可弥补其他税种调节的不足。
行为课税具有较长的历史。欧洲在中世纪就有国家对铸造金银货币的行为课征铸造税。中国在战国时期,就对牲畜交易行为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规定设立了
印花税、
交易税、
屠宰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等4种行为税。中国现行
税制中属于行为课税的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
筵席税、屠宰税、
证券交易税等。
分类及税种
建国后,国家对行为的课税几经变动,
特种消费行为税、
印花税等于50年代停征,印花税在1988年8月6日重新起征。其后继续征收的行为税有:
交易税、
屠宰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1982年和1983年还分别开征了
烧油特别税、
建筑税。
中国现行行为税共三种,分别是印花税、城建税、烟叶税。
交易税
对在集市贸易和牲畜交易市场进行商品成交活动时征收的税。1950年开征
交易税时,包括粮食、土布、药材、牲畜和棉花五个
税目。1953年对粮食、土布改征
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保留牲畜交易税。牲畜交易税是对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在买卖成交时按照交易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它除为国家积累一部分财政资金外,对于配合市场管理,促进牲畜交流,发展农牧业生产具有一定意义。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它是对在集市贸易市场上出售列举征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列举征税的产品主要有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
屠宰税
在屠宰按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纳税人包括屠宰牲畜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集体伙食单位以及城乡居民、外侨等。其征收范围,主要是屠宰猪、羊、菜牛三种牲畜。征收
屠宰税,主要是为地方开辟财源,同时为了保护耕畜。
车船使用税
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车船使用人。他们既有车船使用行为,又享受交通建设利益,因此要向国家履行其
纳税义务。车船使用税按机动与
非机动车船种类,实行定额征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属于财产税,之前
车船使用税及牌照税属于行为税。
烧油特别税
以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烧用的
原油、重油为
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国财政部于1982年 4月颁布了《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从1982年7月1日起,开征烧油特别税。
烧油特别税只限于特定的油品和特定的用途,在供油环节由供油单位负责代收代交,采取从量定额征税。它属于价外税,不增加供油单位的负担,直接调节烧油单位的经济利益。开征烧油特别税,目的在于运用
税收杠杆,缓和油品供求方面的矛盾,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过程,促进能源利用结构的合理化。
建筑税
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
城镇集体企业以自筹资金从事
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税。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开征建筑税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重复建设;适当集中一部分
预算外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同时有利于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调整投资结构。建筑税属于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内部的征税,对城乡居民、个体经济、
乡镇企业等兴建
房屋或从事其他
基建活动的,不征建筑税。它是对从事计划外建筑工程的特定行为的征税。
会计处理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
这三种税收在计算未交纳之前均属
企业负债,因此都应通过“
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相应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耕地占用税”三个明细科目。但这三种税金列支渠道不尽一致,城市维护建设税在“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列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则在“
在建工程”科目列支;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纳三税时
在建工程——耕地占用税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实际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耕地占用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是由企业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并购买印花税票一次贴足的办法缴纳税款。因此不需要预计
应纳税额,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税款问题,不必通过“
应交税金”帐户核算。可在购买
税票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如一次购买较大可通过“
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处理如下:
1.直接购票贴花时
贷:银行存款
2.一次购买较多时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1)购买税花时
贷:待摊费用——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