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行刑衔接”,又叫“
两法衔接”,是“
行政执法和
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指的是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行政
监察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
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工作机制。
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向
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以及
监察机关在
行政监察中,对于发现的涉嫌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
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法律监督、
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
2001年4月,国务院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工作。针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
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少这两个突出问题,为保证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能够及时进入
司法程序,犯罪嫌疑人最终依法受到刑事追究,当年5月《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提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提出“行刑衔接”的概念。当年7月,国务院制定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次将“行刑衔接”提上法制日程。
对于“行刑衔接”工作先后有中纪委下发的工作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以及相关部委的
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近几个月来,“行刑衔接”工作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中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对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加大查处
渎职侵权犯罪力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2月9日,中办、国办又联合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是迄今为止关于行刑衔接工作的层级最高、内容最明确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今后开展这项工作的最主要依据。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
组织架构基本是由本地区政府监察部门、刑事
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所组成的。由于国家只对两法平台的建设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未明确规定由哪些部门牵头、哪些部门必须成为平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而,平台的组织架构各地并不完全相同。各地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建设平台。
迈向行刑衔接信息
共享平台是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利用政务网的现有网络、设施和有关数据,实现各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实现执法
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可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的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
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
经济犯罪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
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知识产权构成
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提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