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行为
法学术语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简介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
司法程序
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引用示例
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
行政复议
行为、
行政裁决行为
、
行政调解
行为、
行政仲裁
行为。
⒈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
⒉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
行政司法
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
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裁决
机关、及调解机关;
⒊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
行政管理
有关的
行政纠纷
以及民事、
经济纠纷
,这些一般都由法律给以特别规定;
⒋行政司法行为是
行政主体
的
依法行政
的活动,即行政机关依法裁处纠纷的行为;
⒌行政司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行政调解
的执行问题有特殊性)。但它对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不具有终局性,所以原则上也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司法决定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3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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