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
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
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
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
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2.法律的后果不同。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
行政权利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
民事诉讼。
5.裁决的性质不同。仲裁是对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
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