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
法律领域术语
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特点介绍
行政仲裁的主体是附设在行政机关中的特定机构,它是—种专门性公断组织。
行政仲裁组织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特定的民事或行政争议作出裁决和公断。
行政仲裁的对象是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和人事行政争议,这与行政复议也是不同的。
程序
申请、受理、调解、裁决
原则
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
联系
一、都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
二、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
三、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
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
2.法律的后果不同。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利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3.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而行政裁决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强制管辖。
4.裁决的机构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5.裁决的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5-03-05 15:28
目录
概述
特点介绍
程序
原则
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