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三大分类之一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岗位特点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
行政执法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按照党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一般在市地级以下机关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和其他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设置。确有需要的,根据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
职务序列
按照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和建立职级序列的要求,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调整为职级,职级序列分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职务与级别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标所示:
职级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督办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
(三)县(市、区、旗)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考核任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7 15:58
目录
概述
岗位特点
职务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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