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所是指公安机关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的一个职能和机构。它依靠人民警察的力量,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对被裁决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的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和要求,执行处罚。根据规定,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相当于县、市公安局的铁路、交通、
民航、森林等公安处(局),应设置行政拘留所,执行治安的拘留处罚。
行政拘留所与
看守所、公安收容所不同。看守所羁押的主要是未决人犯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拘留的现行犯、嫌疑犯;公安收容所收容的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而来历不明或者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人。行政拘留所羁押的则是受治安拘留处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