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指涉嫌
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暂时还没有作出司法判决,用于暂时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
公安机关。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
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承担对辖区内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看守、保障安全的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
武装警戒和押解由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
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戒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犯罪嫌疑人,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戒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进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审查的人,是绝对禁止与外界任何人接触的,但有会见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
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
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
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
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
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自2010年以来,看守所全部对社会开放。2012年10月25日上午,北京市看守所首次对外媒开放,包括
美联社、
法新社、英国《
卫报》在内的50多家
境外媒体参观了本市第一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
司法机关监押尚未判刑而需要看守的
案犯的处所。清末改革司法,始于各级审判、检察官署设看守所,置所长、
所官等。所长官秩,最高为
总检察厅看守所的
从五品,最低为
京师地方审判厅的
从六品。
地方检察厅仅设所官,
正九品。
民国沿置,各级看守所均有所长,均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