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政策是
政府有意识地从当时经济状态的反向调节景气变动幅度的政策,以达到稳定经济波动的目的。
政策介绍
征地补偿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然而,旧的补偿办法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不仅使补偿费用偏低,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补偿的随意性也较大,引发了大量争议和纠纷。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新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将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也将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可以预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更有效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随着征地补偿标准的统一,同地不同价的现象也将得到纠正,农民可以很清楚地了解自己耕种土地的征地价格水平,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争议有望减少。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东部地区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制订区片综合地价,中、西部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
通知强调,各地应合理确定不同地区征地补偿标准,防止以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为由,压低征地补偿标准;要在认真做好实地调研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注意与过去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防止因新、老征地补偿标准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生态补偿介绍
我国的
生态补偿政策仍很不完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没有得到重视,现有的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缺乏对生态补偿的明确规定,国家重要生态区域生态保护与建设投入不足,生态税费制度尚未建立,扶贫工作与生态补偿脱节等。
生态补偿涉及到公共管理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关系复杂,头绪繁多,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基础薄弱,需要深化认识。如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技术方法;生态环境税费政策制订和实践;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体制;生态保护的市场化政策和产业化政策;流域
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补偿机制;自然资源核算和绿色GDP核算等。要特别注意结合我国国情,分地区、分类型进行研究。
国家环保总局指出加强部门合作,共同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整体,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近几年的事实已经说明,大范围生态补偿机制不可能由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建立起来,只有建立部门联系、下上联动的综合机制,生态补偿政策才能奏效。要加强国际合作。世界银行、世界自然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在扶贫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区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控制、生态保护的公共参与、生态建设补偿政策评估等方面开展了很多项目,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这为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们应该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增加合作项目,改进合作方式,丰富合作内容,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促进我国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发展。
刑事补偿介绍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罪侵害而受损害的,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与之相关的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行为人或者对犯罪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符合法律条件的被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补充。在这种制度中,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补偿的对象是因无法从犯罪行为人处获得应有的赔偿而导致生活贫困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它不同于冤狱赔偿。后者是国家赔偿的一种,是因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而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错拘、错捕或错判对象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可以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国家的一种善举,是道义责任制度化,而冤狱补偿是国家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司法机关不当诉讼行为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