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循环是
解释学用语。指在对
文本进行解释时,理解者根据文本细节来理解其整体,又根据文本的整体来理解其细节的不断循环过程。德国施莱尔马赫正式提出这一概念。认为理解的循环运动沿着文本来回移动,在文本被完满理解时才消失。狄尔泰发展了这一概念,认为解释学的循环包括相互依赖的三种关系:单个词与文本整体的循环;作品本身与作者心理状态的循环;作品与它所属的种类与类型的循环。他并把这种循环扩展到解释活动中理解与经验的关系上。
解释学用语。指在对文本进行解释时,理解者根据文本细节来理解其整体,又根据文本的整体来理解其细节的不断循环过程。德国神学家、哲学家
施莱尔马赫正式提出这一概念,他指出,理解的循环运动沿着文本来回移动,在文本被完满理解时才消失。狄尔泰发展了这一概念,指出,解释学的循环包括相互依赖的三种关系;单个词与文本整体的循环;作品本身与作者心理状态的循环;作品与它所属的种类与类型的循环。他并把这种循环扩展到解释活动中理解与经验的关系上。
海德格尔指出,对未知文本的理解,永远由被理解的前结构所决定,完美的理解不是整体与部分之间循环的消除,而是这种循环得到最充分实现。
伽达默尔继承了海德格尔的观点,在其解释学理论中指出,理解就是不断地整体到部分,再从部分到整体的过程。他用这种解释学的循环去说明传统与理解之间的循环关系,传统就是从过去传递下来的东西,我们理解时,一定会受传统的影响去认识事物而且在认识事物之后所得到的解释又转变成为以后认识的传统,这种循环是不断存在的。但这不是坏的循环,而是人的认识所必须的。从解释学看,传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通过理解中的选择、批判而不断前进的。传统是人类知识中的一部分,它必然要在理解中起作用,解释学的理解历史性思想就说明这种循环是知识的历史性的表现。伽达默尔还认为理解的这种循环不是一种方法论的循环。而是描述了理解中一种本体论的结构因素。
在解释
法律条文上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某些词语的意义,即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才能达到,可以防止人们孤立地、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