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又称
诠释学(Hermeneutics),是一个解释和了解文本的哲学技术。它也被描述为诠释理论并根据文本本身来了解文本。
简介
西方哲学、
宗教学、历史学、
语言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
文艺理论中有关意义、理解和解释等问题的哲学体系、
方法论或技术性规则的统称。有关解释学的研究可以上溯到
古希腊。它作为一种哲学学派形成于20世纪,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释义学卜卦、神话、寓言意义的问题。古希腊时代
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已涉及理解和解释的问题。“解释学”一词的词根hermes就来自
古希腊语奥古斯丁、卡西昂等哲学家在对
宗教教义进行新的解释时,逐步把以往对解释问题的零散研究系统化。16世纪的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提出如何
直接理解圣经本文的原则与方法的问题,对解释学研究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此外在法学、历史学、
语言修辞学
亦译“阐释学”、“释义学”、“诠释学”。广义指对于文本之意义的理解和解释的理论或哲学。涉及哲学、语言学、文学、文献学、历史学、宗教、艺术、
神话学、人类学、
文化学、社会学、
法学等问题,反映出当代
人文科学研究领域的各门学科之间相互交流、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既是一门
边缘学科和一种新的
研究方法,又是一种哲学思潮。狭义指局部解释学、一般解释学、哲学解释学等分支、学派。局部解释学泛指任何文本注释包括古往今来的法律、《圣经》、文学、梦和其他形式的本文解释的规则和方法的
理论体系。
从古希腊人解释
荷马的史诗和其他诗作开始,欧洲的古典学者就有注释古代文献的传统。中世纪后期形成了有关《圣经》经文和
法律条文解释的“古典注释学”和考证古代典籍的文献学。一般解释学是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的—般方法论研究。它不同于各种局部形式的解释学,其目的在于建立以连贯—致的理解哲学为基础的一般而普遍的方法论。代表人物为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和意大利哲学家埃米里奥·贝蒂。埃米里奥·贝蒂为了响应
伽达默尔的《
真理与方法》,发表《作为精神科学的普遍方法的释义学》和《普遍解释是人文科学的方法》(1967)
两书,试图建立以考察多学科中解释的模式为基础的普遍“理解”方法,规定一套解释的标准。哲学解释学泛指对理解和解释的现象的各个层次和各种情况的研究,它不是一种方法论,而是对方法论、对理解中
意识形态的作用以及对不同形式的解释的范围和假定等的哲学“反思”。哲学解释学有两种形式:
伽达默尔和德里达根据海德格尔对存在——神学传统的批判研究,力图在
形而上学问题的具体情况中理解解释。利科与前两人不同,试图调和德国的解释学传统和语言分析哲学、
心理分析学、
结构主义思潮,认为本体论只存在于解释的方法论中.并只有通过各种解释之间的“冲突”,才能获悉被解释的存在。
定义
“Hermeneutics”源自于
希腊语(ἑρμήνευω),意思是“了解”。这是从
希腊神赫耳墨斯(Hermes)的名字得来。解释学(Hermeneutics),又称诠释学、
解释学美学,是在
现象学与
存在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美学流派,近代解释学的基本特点是
客观主义。
解释学是一个解释和了解文本的哲学技术,它也许被描述作为诠释理论并根据文本本身来了解文本,强调忠实客观地把握文本和作者的原意。
“文本”的概念 “文本”的概念被扩展为书面文件。例如:讲话、表现、艺术作品和事件。因此,任何一个人都在细说或者诠译“社会文本”
古典时期
作为一门理论来研究,解释学是由19世纪德国哲学家 F.E.D.施莱尔马赫(1768~1834)和W.
狄尔泰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开创的。施莱尔马赫致力于圣经
释义学中的科学性和
客观性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有关正确理解和避免误解的
普遍性理论,使神学的解释成为普遍解释理论的一种具体运用。
狄尔泰被看作是西方传统解释学的
集大成者,他仿效为自然科学奠定哲学基础的I.
康德历史理性精神科学文化现象解释者固定化了的生命表现,理解这些现象就相当于把握符号创造者的主观精神世界。
狄尔泰以前的各种解释学研究,在西方往往统称为
古典解释学。
古典时期对解释学有贡献的研究者还包括
文艺复兴以来的I.M.弗拉休斯、B.
斯宾诺莎、J.克拉德纽斯、A.G.
鲍姆嘉通、L.迈耶尔、K.W.von
洪堡、G.A.F.阿斯特、F.K.von萨维格尼,L.von兰克和J.G.德罗申等。
现代时期
海德格尔
现代解释学的开创者是20世纪的德国哲学家M.
海德格尔,他把传统解释学从方法论和
认识论性质的研究转变为本体论性质的研究,从而使解释学由
人文科学解释学循环解释者对
被解释对象基本条件。
伽达默尔
50年代末,德国哲学家H.-G.
伽达默尔把
海德格尔的本体论与
古典解释学结合起来,使哲学解释学成为一个专门的哲学学派。他本人的学说也成为60年代以来
欧美解释学的基础之一,影响甚广。伽达默尔关于解释学的基本观点是:人文科学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
相对性与文化差距性。他在美学、历史与语言这三个领域中,分别对这一主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
人的存在人类历史相互作用,当前的认识受制于过去的
传统因素鲍尔特曼
贝蒂
贝蒂则反对本体论解释学的
主观主义与
相对主义。他直接继承了
古典解释学的课题,恢复了把解释学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以及一般解释理论的意义。他认为人文科学中的理解应具有相对的
客观性接受者后续发展
20世纪60年代以来,解释学与西方其他哲学学派以及
人文学科中的有关研究结合,并由此形成了一些新解释学学派。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国
保罗·利科的
现象学解释学和德国的
批判解释学。
现象学解释学
保罗·利科的解释学是
存在主义、
结构主义、
弗洛伊德主义(见S.弗洛伊德)以及
日常语言哲学的综合物,其研究内容与风格同德国解释学哲学有相当差异。保罗·利科指出,不应把解释学当作
认识论批判解释学
批判解释学主要代表是德国的J.哈贝马斯和K.O.阿贝尔。这两位解释学哲学家都重视实践问题,认为解释学应对社会改进有所影响。哈贝马斯反对哲学解释学的
主观主义,指出,行为的意义并不能由行为者的主观意识来确定,决定其意义的根本因素是社会中的劳动与支配系统,这二者加上
语言系统构成了人的
客观环境。人对意图的理解与意图实现的程度均由这种客观环境所决定。阿贝尔也指责以往解释学的
唯心主义忽略了历史发展的
物质性条件。他强调在社会整体内部存在着限制自由的力量与改善环境的愿望之间的张力关系。批判解释学通过揭示社会机制达到对
社会行为意义的理解,并希望以此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