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
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
偿付能力时依据
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
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指过去的
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控制或拥有的未来经济利益。在所有的资产中,只有那些可以被保险公司任意处置的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义务的资产,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认可,应符合以下三个原则:
确认原则
在保险公司的资产中,那些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不能被用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或者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均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
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采取
列举法进行认可。一项资产,如果被保险监管机构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谨慎原则
资产认可应遵循谨慎原则。对一项资产,如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则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对资产的估价进行判断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避免高估资产。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编报说明
计提各项
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在认可资产表的“非认可价值”一栏中反映。
合法原则
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而拥有或控制的投资资产及非投资资产,均为非认可资产。
表编报说明
报表结构
本表的主词栏为各资产项目,分为现金和投资资产、非投资资产、
独立账户资产三大类;宾词栏描述各资产项目的本年
账面价值、非认可价值、净认可价值以及上年净认可价值。其中,账面价值是指报表项目在
会计账簿上的记录价值(对需要
计提坏账、跌价等
减值准备的资产,账面价值为计提准备前的记录价值),非认可价值是指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中不被认可的价值,净认可价值是指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扣除非认可价值后的净值。
报表项目说明
序号1,银行存款:指保险公司在银行的各种存款。银行存款为认可资产。其中,有迹象表明以及公司预计到期不能支取的银行存款,确认为非认可资产。公司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在此项反映。
序号1.1,
存出资本保证金: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定,将
注册资本金或
营运资金的20%,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专门的资本
保证金存款协议的方式缴存的保证金。
序号2,
政府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不带有返售协议的国债。短期国债投资按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长期
国债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
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
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政府债券为认可资产。
序号3,
金融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短期金融债券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金融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融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4,
企业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
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债券。短期企业债券投资按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
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企业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
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购买的电力、铁路、三峡、电信通讯类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以及保险公司在《保险法》实施前已经持有或者在《保险法》实施后违规持有的其他企业债券均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5,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以获取
股利收入或
资本利得为目的所进行的
权益资本投资。
短期股权投资按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
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按历史成本计价并计提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为认可资产,但《保险法》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后违规持有的股权投资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6,
证券投资基金:指保险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市场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无论公司管理层是否有意长期持有,在认可资产表中,证券投资基金均作为
短期投资核算,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跌价准备。证券投资基金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7,
保单质押贷款: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
质押贷款余额。保单质押贷款为认可资产。
序号8,
买入返售证券:指保险公司在银行间
拆借市场或
交易所市场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的价格卖出该批证券,以获取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为认可资产。
序号9,
拆出资金: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法》实施前对外拆出或《保险法》实施后违规拆出的资金。拆出资金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0,现金:指认可资产。
序号11,
其他投资资产:包括
不动产投资、在证券营业部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存款以及其他无法归入本表独立项目的投资资产。对《保险法》实施前持有的不动产投资,以计提
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额作为认可资产价值,减值准备列示于“非认可价值”栏内;在证券营业部的
保证金存款为认可资产。
序号12,融资
资产风险扣减:是保险公司因为从事
证券回购交易而被用于质押的证券的价值,以及公司通过
证券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购买的投资资产的风险扣减额。其“
账面价值”计为零,“非认可价值”等于认可负债表中“卖出
回购证券”余额的50%,“净认可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减去“非认可价值”。
序号13,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等于第1项至第12项的加总数。
序号14,
应收保费:指长期
人身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
投保人收取而暂时未收取的保费。
账龄小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对账龄小于1年的应收保费,保险公司应合理预期其可收回程度,
计提坏账准备并反映在“非认可价值”一栏内。
序号15,
应收分保账款:指保险公司开展
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应收未收款项。分保应收账款以扣除合理预期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确认为认可资产,但不得超过最高认可比例:
账龄不长于3个月的,最高按
账面价值的10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不长于6个月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7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超过6个月但小于1年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3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的,全额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6,
应收利息:指保险公司的各类存款、债券、
保单质押贷款等资产产生的应收或
应计利息。如果生息的
基础资产是认可资产,则相对应的应收利息也是认可资产;反之则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7,预付赔款:指保险公司在处理各种赔案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账龄不超过1年的预付赔款为认可资产,其余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8,存出分保准备金:指
分保业务中分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存出的准备金。存出分保准备金最高按
账面价值的80%确认为认可资产。
序号19,
其他应收款:指保险公司除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利息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以及
存出保证金。保险公司根据这些应收款项的可收回程度谨慎地
计提坏账准备。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20,
应收及预付款项小计:等于第14项到第19项的加总数。
序号21,固定资产:包括
固定资产净值、
在建工程和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保险公司按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认可资产。固定资产确认为认可资产的最高金额为
资产负债表中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
序号22,无形资产:指保险公司以提供
保险服务、对外出租或管理需要为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
长期资产。在无形资产中,除
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外,其余均为非认可资产。如果有证据表明,土地使用权的预计
可回收金额低于
账面价值,则应对其
计提减值准备。
序号23,
其他资产:指保险公司的材料物品、
低值易耗品、
待摊费用、
递延资产、抵债物资、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其他无法归入本报表独立项目的各类资产。其他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24,非
独立账户资产小计:等于第13、20、21、22、23等五项加总数。
序号25,独立账户资产:指保险公司根据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约定而设立单独进行资金运用和核算的投资账户中的资产。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内的投资资产,有市场价格的,应以
市价计价。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
序号26,
资产合计:等于第24项和第25项的加总。
其他事项
若保险公司的资金由集团控股公司集中投资,则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建立良好的内控和核算制度,确保有关记录真实、完整和及时。控股公司集中持有的投资资产,应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配到子公司的认可资产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