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权利
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创作的法学著作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创作的法学著作,初版刊行于1977年。
内容简介
《认真对待权利》主要由导论和13章组成。第一章“法理学”主要阐述了法律的概念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在批评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原则—规则—政策”模式;第四章“疑难案件”提出了一个司法的规范理论,这一理论强调原则与政策观点的区别,并为基于原则观点的司法决定与民主原则一致的理论辩护;第五章将司法的规范理论适用于核心、重要的宪法判决;第六章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出发,讨论了立法上的权利理论的基础,即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第七章和第八章论述了公民反抗政府的权利以及善良违法问题;第九章阐述了如何用平等的观念解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第十章及以后各章主要论述了自由权与平等权等问题,其中第二、四、六、七章是重点部分。
《认真对待权利》全书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作者批判了主导的法律理论,对法律的自由主义理论进行界定并为之辩护。这一主导的法律理论有两个部分,并且主张这两个部分相对独立。第一部分是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论。第二部分是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人们所熟悉的法律机构应当如何行事的理论,这是功利主义的理论。
其次,该书的建设性部分强调古老的个人人权的观念。这一观念也是自由主义传统的组成部分,但无论是在法律实证主义或是功利主义中都没有它的一席之地。
最后,作者从原则和规则的角度论证了法律理论和实践所应遵循的标准。这里的原则指的是在制定某些规则时所依据的一种抽象标准或理由。
作品目录
创作背景
《认真对待权利》写于20世纪60—70年代。在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中,美国国内的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问题、善良违法问题等,成为美国社会政治的核心。当法律职业者们就案件进行争论,或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或为适应明确的社会目标而起草法律时,他们会遇到一些技术上的问题,这是在法律职业内部就什么样的论点或论据是相关的存在普遍的一致意见。但是,有时法律职业者们还必须处理在上述意见中看来不是技术性的问题,对于如何进行工作并无普遍的一致意见。一个例子便是伦理问题,即律师不是问一个具体的法是否有效力,而是问它是否公平。另一个例子是律师们试图对概念不清楚的法律加以描述时,所产生的概念的困惑。事实上,美国当时法学界的状况正如德沃金所总结的那样:“美国法理学的主流追随了法律现实主义的召唤,避免了英国教科书的教条态度。它强调了另外两种职业技术——法律职业者们使事实条理化和为社会变革设计战术的技术。”
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编著了《认真对待权利》一书。
《认真对待权利》中,除导论和附录外,主要是作者自1966年至1977年发表的13篇法理学论文。其中第十二和第十三章从未发表过;第二章和第六章最初发表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杂志;第三章和第十章发表在《耶鲁法学杂志》;第四章曾发表在《哈佛法学评论》;第一、五、七、八、九和第十一章曾发表于《纽约书评》。该论文集发表时曾对每篇论文都做了修改,包括题目。
作品思想
一、权利论与法律解释
“权利论”是德沃金法学思想的核心。在该书中,他首先指出,他要提出并为之辩护的也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法律学说,即关于个人权利的传统思想。同时,他要批判另一种也被公认为是自由主义的法律理论,它是在英美等国长期流行并占支配地位的法律理论,这一理论包括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学。德沃金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学在个人权利问题上的看法与他本人不同:法律实证主义是关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它主要探讨使法律命题成其为真的充分必要条件。功利主义法学则是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理论,认为法律和法律制度只应服务于总的社会福利。德沃金对两者都持批判态度。
德沃金指出:法理学的核心问题是道德原则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根据他的权利论,在对个人希望或有希望做的事情上,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理由时,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害上,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个人就有权利。当然,在这里他所提的个人权利不仅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且也是指道德上的权利。同样,他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学时所强调的原则,也是指一般的道德原则。因此,德沃金的法律思想具有价值论法学的一个共同特征,即强调法律和特定价值的联系。道德原则和技术问题之间的关系正是在这样的逼问中凸显出来。
在德沃金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的实质,实际上是将法律职业中普遍存在的道德原则问题通过技术化处理而回避了。这种技术化处理正如德沃金所概括的“他们只是建议将问题中与这些技术相一致的方面挑出来,对其他方面则置之不理”。德沃金认为,把法理学问题技术化的态度实质上是从法理学问题的核心中排除道德原则问题,这种做法“只能产生进步的幻觉,而法律中的那些真正重要的原则问题并未受到触动”。由此,德沃金总结道,无论是实证分析法学还是实用主义法学,都忽视了法官判决的正当理由问题。
德沃金进而指出,在普通法系国家,一个传统的说法是法官应该适用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不应该制定新法。他认为,在民事案件中,甚至在疑难案件中,司法判决是,而且应该是基于原则而不是基于政策。同时,个人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而且是先于法律规定而存在的。这些个人权利或自然权利,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利,他们是个人手中的政治武器,可以消灭集体的目标。而平等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政府应该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每一个人,他认为在最高法院反对种族歧视的重大判决中,都是基于个人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权利,使少数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的。可见,德沃金的权利论代表了带有平等趋向的、保护社会地位低下的人的利益的自由主义。
二、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
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是德沃金权利论的核心内容,也是该书的主要思想内容之一。作者认为: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统治下的人民。所谓关怀,就是说把人民当作会遭受痛苦和挫折的人;所谓尊重,则是将人民看作是能够根据自然的生活观念行动的人。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怀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也不能以某一团体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权。”因此,德沃金以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作为其权利论的核心,在纷繁复杂的权利现象中,为各种宪法性权利以及其他经济权利提供了理论依据。
此外,德沃金分析了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所包含的平等含义。他认为在抽象的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中有两种含义:第一,公民有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如选举中的一人一票原则。第二,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指公民在如何分配利益和机会的政治决定中受到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对此,作者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建筑在一个自然权利的假设之上的,这个权利就是所有人享有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个权利的享有是由于他是一个有能力作出计划并且给予正义的人。另外,通过强调实质上的平等,德沃金试图协调和缓解另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矛盾:个人权利与一般利益的矛盾。这样一来,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也就具有了更为深刻的内涵:不仅强调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也包含一种对整个社会状态改善的积极关注,而这种关注仍以“平等”为理论依据。
三、关于规则—原则—政策理论
德沃金断言,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是一种规则模式,他对法律的解释大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是由规则组成的。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这一社会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旨在决定什么行为应由公共权力加以惩罚和强制执行。第二,这样识别出来的规则构成全部法律。在某一案件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是针对这一案件的,法官就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创制新法,而不是适用法律。第三,法律义务是指一条有效的法律规则要求一个人做或禁止他人做某事。
德沃金认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上述三方面的思想都是不能成立的。由于哈特的学说是“当代实证主义强有力的观点”,因此,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即以哈特的学说作为目标。哈特主张,法律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德沃金对于哈特学说的批判也集中在这一点上。德沃金认为“正当理由问题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它不仅影响司法权力可以延伸多远,而且影响个人遵守法官制定法的政治与道德义务的程度。它也影响一个有争议的观点可能受到的挑战的基础”。在这里,德沃金实际上是从人民对司法权力的预期以及法官角色的预期中提出了正当裁判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实证分析法学的第一个要点即法律的概念理论提出了批评,指出了法律的概念不仅仅包括规则,也包括原则和政策等。德沃金认为,事实上,法律原则在法律上也是一直存在的。
通过把法律原则重新引进法律的概念里,德沃金否定了实证分析法学的第二个观点,即在疑难案件中,对具体案件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适用的时候,法官存在强势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就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官在裁量的时候就是在履行他的法律义务,考虑那些他应该考虑的原则。因此,实证分析法学的第三个要点也遭到了德沃金的否定。
四、对自由裁量权的批判
德沃金认为:关于法律原则的不同观点关系到对什么是法律义务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也涉及在有争议的案件中,法官究竟是有责任实施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还是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事后创出新的权利义务,并溯及既往地将其适用于当事人的问题。他指出,人们在使用“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时有三种含义。一种弱的意义上的用法是指官员在使用准则时不能机械地适用,他必须作出自己的判断。另一种弱的意义上的用法是指一个官员对某一决定有最后的权威,该决定不受其他官员的审查或否决。同时,自由裁量权还有一种强的意义上的用法,即在某些问题上,一个人不受权威指定的准则的拘束。当然这不是放任自流,而是指一个人的决定不受特定准则的控制。而法律实证主义者所说的自由裁量权即是这种强的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
在以上基础上,作者分析说,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在有争议的案件中,法官不受特定法律的拘束,而行使自由裁量权是由于他们把法律看作由规则组成,义务只由规则产生的缘故。因此,如果把原则作为法律的一部分看待,就必须否认自由裁量权学说。因为,一项法律义务不仅可以由一条规则设定,而且可以由一系列原则设定。在讨论法律义务时,应该注意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即“应该”(Ought)和“义务” (Obligation)或“责任” (Duty)。法律不仅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还规定他们有义务去做什么。法律不仅要求法官和官员应该作出某种判决,还规定他们有责任确认和实施某项准则。作者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义务是以社会规则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观点是错误的,司法责任也不是因为有规则才存在。法官相信他们有义务实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基于政治原则,他们接受这些政治原则是因为这些原则本身是可取的,并不是因为其他法官或官员也接受这些原则。所以,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如果关于义务有争议,就不存在义务,这不能适用于司法责任。
五、关于认真对待权利
在德沃金的学说体系中,与前述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相对应的是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德沃金认为:“在一个民主的制度之下,或者在一个至少在原则上尊重个人权利的民主制度之下,每个公民都负有必须遵守全部法律的基本的道德义务,即使他可能愿意改革其中某些法律。每个公民都对他的同胞们负有此项义务,这些同胞们服从其不喜欢的法律,这对他们自己也是有利的。但是,这种一般的责任不能是一项绝对的责任,因为一个社会即使在原则上是公正的,也还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和政策,而一个人除了对国家的责任之外还有其他责任,一个人必须履行对他所信仰的上帝的责任和对自己良心的责任。如果他的这些责任同他对国家的责任发生冲突,那么最后,他有权做自己认为正当的事情。如果他决定自己必须违反法律,那么,在承认他对于他的同胞们的责任虽然很大,但是不能泯灭他的宗教和道德上的责任的情况下,他必须接受国家所作的判决和给予的处罚。”
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指出:当一个政治社会处于分裂状态时,权利的概念,特别是反对政府的权利的概念就自然有好处,而呼吁合作,或者呼吁一个共同的目标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一个承认个人正当权利的政府无须要求公民们永远没有权利违反一项法律,并且一定不要限定公民们的权利,使这些权利由于想像上的公共福利的理由被废除。因此,任何严厉处理善良违法行为或反对口头抵抗运动的政府,其行为都是有悖于他所宣称的真诚对待个人权利的。因为,权利制度是重要的,它代表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当人群中的这种分裂严重时,如果必须执行法律,那么这个许诺必须是真诚的。
作品评价
纽约书评》:《认真对待权利》是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发表以来在法理学方面最重要的著述;而且,至少从哲学的观点说,它是一位美国学者迄今对这个问题所作的最精微奥妙的贡献……德沃金最巨大的优点就是对于最大的具有实际重要性的争论的理论问题,他能够阐明自己的观点。……任何人如果在理论上或者在实际上注意美国社会生活,都应该读一读此书。
《耶鲁法律评论》:《认真对待权利》堪称罕有,既是重要的,独创的哲学著作又很悦读。德沃金的论辩生机勃勃、富于想象力而又极致优美。
新共和》:在一系列行文优雅、相互支持的论文中,德沃金将权利理论或者说他自己的理论观应用到司法决策的案例中去。
时代》:德沃金的作品对主导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两大概念——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发起了正面袭击……...德沃金的理论在法理学学者中间激起了惊涛骇浪。
作者简介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一2013年)是美国法学家。他1957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曾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汉德的秘书,做过律师。1962年起任耶鲁大学纽约大学普林斯顿大学、西北大学以及哈佛大学等的法学或哲学教授。1969年,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著有《认真对待权利》《原则论》《自由论》《法律帝国》和《自由的法》等一系列著作和论文。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7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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