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德沃金不仅继续发展了在《
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有关权利和原则的思想,还进一步提出了有关于法律解释和司法审理的理论。
德沃金对《法律帝国》的叙述是围绕着法律是什么而展开的。德沃金从提出“法律是什么”的命题开始,逐步论述而得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接着,从对于如何阐释法律的方法出发,德沃金在回顾法理学后对三种法律的见解即因袭主义、实用主义和法律的整体性进行比较以后,认为作为整体性的法律理论是对法律的最佳阐释。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司法实践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有许多案例都在实际上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埃尔默案、
河鲈科淡水小鱼案、
麦克洛克林案和布朗案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这些案件所引发的争议并未随着一纸判决而尘埃落定,法律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在探讨这些案例,争议分歧依然不断。如何从理论上消解这些争论并解释这些案例,便成为了法理学界上的一大课题。这时,罗纳德·德沃金阐述了一个简称为“整体性法律”的观点,编著了《法律帝国》一书。
首先,德沃金认为整体性是一种不同于公平和正义的第三种独立的政治美德和理想。他有时要求与其他理想“妥协”,因为各种理想之间的矛盾在政治中是常见的,即使否认整体性,并使政治活动仅仅依靠公平、正义和正当的诉讼程序,人们会发现公平与正义这两种美德有时也会相互对抗,人们经常必须在两种美德之中取其一,以决定哪些政治纲领要予以支持。如果承认整体性,也就是把整体性作为一个独立的美德,那在公平和正义发生冲突时,社会就可以变成一个原则性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公民不仅仅以共同原则为目标,且他们的目标是政治所能发现的最好的共同原则。
其次,德沃金认为整体性是一个有关原则的问题。他把对法律的整体性理解为两个原则:第一是立法中的整体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一项法律时必须保持该项法律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第二是审判中的整体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那些负责确定法律内容的人在理解和实施法律时保持一致性。他认为立法的整体性原则要求人们做到:法律规定前后的一致性;正确地表达正义和公平的首尾一致性;立法的整体性原则解释了合法性来源问题。对于立法的整体性原则,限制立法者在扩大或改变公共标准方面可能恰当地做什么。而认为审判的整体性原则要求法官把公共标准的现有体系视为表达和尊重一套合乎逻辑的原则来对待;要求法官力图在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前后一致的原则中,找到对其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学说的合理的建设性阐释,以此去判断疑难案件。但是,整体性并不要求一个社会的法律在所有历史阶段原则上都一致;它所坚持的跨越这个社会正实施的法律标准范围,在原则上有一种横向的而不是纵向的一致性。
最后,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种谈及政治的阐释性的、自我反思的态度,它是一种表示异议的态度;法律的观念是建设性的:它以阐释的精神,旨在使原则高于实践,以指明通往更美好的未来的道路,对过去则持正确的忠实态度;它是一种友好的态度,人们尽管对计划、利益和信念各持己见,但对法律的态度却表达了人们在社会中是联合在一起的。总之,这就是法律对人们来说是什么:为了人们想要做的人和人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1986年,
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系统表述“整体性法律”观点的《法律帝国》著作,一时之间众多人购买和传阅着这一著作,同时也对法理学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
何勤华: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关于“整体性法律”的观点不仅将哲学界的阐释学理论运用于法理学研究,揭示了法律本身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而且有着较大的实际意义。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一2013年)是美国法学家,也是西方法律哲学家。他1957年毕业于
哈佛大学法学院,曾担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汉德的秘书,做过律师。1962年起任
耶鲁大学、
纽约大学、
普林斯顿大学、
西北大学以及
哈佛大学等的法学或哲学教授。1969年,担任
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著有《
认真对待权利》《原则论》《自由论》《法律帝国》和《
自由的法》等一系列著作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