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信用证款项
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向其议付信用证的款项
本科目核算银行接受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向其议付信用证的款项。议付行按规定计算议付利息、议付手续费、实付议付金额办理转账时,按信用证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如采取先收利息的方式,还应同时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这是一个会计科目,科目编号1307
如采取先收利息的方式,月末、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款项时,按应计议付信用证利息,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信用证款项后,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信用证付款日到期,开证行未划回资金,议付行从信用证收益人存款账户收取议付款项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对议付信用证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议付信用证款项应查明原因。
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本科目按信用证收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议付信用证的款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1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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