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利,男,1965年6月2日出生,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案发前为杭州某公司驾驶员,1987年开始先后在省内外多地从事鱼粉和养殖生意,2018年到杭州工作,被害人来某某,是许某某妻子,杭州户籍,系杭州某公司保洁员。夫妻二人2008年再婚,案发前共同居住在杭州市江干区。
人物经历
许国利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
诸暨市
安华镇球山村,在家中排行老二,家里还有一个兄长和一个弟弟。
1983年,19岁的许国利离开球山村去部队当兵,三年之后退役(并不是网传的
侦察兵,而是架桥修路
工兵。)。据《杭州日报》报道,许国利
退役之后的几年,曾在安华镇一家玻璃厂上班,也曾自学期货。
在上海,许国利结识了前妻官女士,两人相恋、结婚。许国利与前妻的婚姻出问题,是从许国利回杭州重新遇见
来惠利开始的。刘小祥曾听他和许国利共同的朋友讲,来惠利是许国利的初恋。两人曾想要结婚,但来惠利的父母没有同意,于是两人分手。多年后,已经各自结婚的两人,分别离婚后重新组织家庭走到了一起。
2021年5月14日10时左右,新京报记者从庭审现场旁听者处获悉,许国利在庭上穿着白色的防护服,不愿回忆作案细节,“他说之前的供述里面已经有了”。
提到杀人动机时,许国利的情绪一度崩溃。据许国利供述,他与妻子的矛盾主要是一些日常的生活琐事,比如房子和钱,以及对小女儿的教育问题。
人物事件
案件调查
2020年7月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许国利因家庭生活矛盾,在杭州市江干区三堡北苑家中,趁妻子来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分尸后分散抛弃,部分身体组织通过马桶冲入化粪池。
2020年7月22日下午,天气条件好转、满足勘验条件,专案组在提前安排的专门场地内,依规对化粪池开展抽取工作,民警在接近40度的高温天气下,身着全封闭的隔离服,在恶劣的环境下连续奋战25小时,对抽取的38车粪水进行冲洗、筛查,期间发现有疑似人体组织,现场提取检测后,经DNA比对系来某某人体组织,综合判断来某某可能遇害,同时,结合各类侦查数据研判,进一步明确许国利的重大犯罪嫌疑,案件调查取得重大突破。
2020年7月23日1时,专案组决定以涉嫌
故意杀人罪对许国利刑事传唤。
2020年7月23日10时,许国利初步交代,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对来某某产生不满,于7月5日凌晨,在家中趁来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分尸后分散抛弃。
2020年7月25日上午,杭州警方召开杭州江干来某某失踪案新闻通气会。自7月6日接到失踪人员家属求助以来,经过18个昼夜、连续开展的专案工作,杭州江干来某某失踪案已基本查明,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批准逮捕
2020年8月6日,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
故意杀人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许国利批准逮捕。
2021年1月5日,该案已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正在办理中。
一审庭审
2021年5月14日9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亲属、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12时47分,庭审结束。该案将择期宣判。
许国利当庭提出了精神鉴定,法院予以驳回,驳回理由是,许的杀人过程心思缜密,并在事后进行了撒谎伪装,且家族并没有精神病史。
公开宣判
2021年7月26日14时30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国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提出上诉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许国利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
2022年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二审庭审中,被告人许国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应改判其无罪。许国利最后陈述,再次要求宣告无罪。
被告人、被害人双方亲属及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至下午15时45分结束。该案将择期宣判。
二审宣判
2022年4月8日,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因疫情防控原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委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许国利送达了二审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许国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中,许国利作无罪辩护,其辩护人提出许国利在侦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有罪供述内容真实性存疑。对此,法庭在庭前会议中听取了双方意见,庭审中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法庭认为,许国利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庭前会议、一审庭审等诉讼环节,面对不同的办案人员,特别是在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明确告知其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自愿做出稳定有罪供述,应予采信。上诉人许国利和辩护人提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认定有罪标准。对此,法庭认为,许国利关于作案经过的供述均有客观性证据相印证,原判认定许国利有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明过程符合逻辑与经验。许国利归案后多次供认其系预谋杀人,其检举揭发经有关机关核实均不能构成立功,原判量刑符合刑法规定。
综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国利因婚姻家庭矛盾对妻子来某某心生怨恨而故意剥夺其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许国利有预谋地作案,并编造虚假信息掩盖罪行,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惩处。许国利上诉及辩护人请求认定无罪或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3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许国利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许国利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