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债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券。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发行条件
(1)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第三节里讲过的第十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1)发行人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2)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3)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5)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前述(2)-(6)条所规定的条件,且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2、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3、发行失败及其处理:公开发行的债券,在销售期内售出的债券面值总额占拟发行债券面值总额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满足债券上市条件的,视为发行失败。发行失败,发行人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
登记与申请
证券公司债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
申请上市条件: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0 19:55
目录
概述
发行条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