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风险又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股市上所有股票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
损失的可能性。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在受到
虚假陈述行为部分损失系统风险进行抗辩,就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其首先应当举证造成系统风险发生的事由存在,再举证是因该事由导致了投资者的
损失。
系统风险虚假陈述引发的诚信危机恰恰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最主要因素。
《1·9规定》第19条第4项并未规定以
指数作为衡量证券市场
系统风险的标准,即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度量,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来说,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可以用指数来体现的,但必须以证券市场
股票全流通为前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所独具的中国特色,有占
总股本2/3的
国有股、
法人股不流通,
证券交易所在编制指数时,将
非流通股也计入指数权重,导致指数失真。目前上海和深圳的所各自编制的几大指数在走势上也有差异,究竟哪一个指数更能代表整个证券市场,长期以来没有定论。既然要体现的是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及其系统风险,就不能用某地的某一种指数来度量。因此,在机构未编制出更加科学合理并符合客观真实的全国统一的
指数体系之前,用任何一种
证券交易指数度量证券市场
系统风险,都是不准确的。
在
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基础上,并且有了客观真实体现证券市场的指数体系后,才能正确剔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中其他因素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具体操作中,还要根据有权机关的认定,并结合各种因素不同作用的来科学区分。
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依法认定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有因果关系,有利于净化证券市场,有利于恢复投资者信心。用某一指数简单加减乘除,以所谓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来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对证券
民事赔偿制度也是十分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