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力
法律术语
证据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涵义
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只有具备证据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的。不过这些证据材料一旦经过查证属实,程序合法,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有具有证据力,能证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即有关案件事实。因此,由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据能力规则:
第一,证人资格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非法证据情形主要有:1、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2、不符合法定来源;3、取证的程序和手段违法。
第三,证据须经质证的规则。除了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情况外,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
第四,限期举证规则。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且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则该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除外。
第五,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第六,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某些证据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证据能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证据各自的特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决定的。
联系区别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相互联系又区别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指是否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后者指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二者联系: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既具有证据能力,又具有证明力。不具有证明力就没有必要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明力但不具有证据能力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者区别:
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能力是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因而证据能力由法律事先规定;证明力主要由法官在诉讼中判断。证据能力是“质”,是法定的门槛;证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16 16:52
目录
概述
涵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