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指在诉讼过程中, 除了
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外所有依法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
翻译人员。
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 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享有的
诉讼权利和承担的
诉讼义务也不相同。根据不同的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权利、义务和同案件事实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 存在的差异,诉讼参与人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主要
诉讼主体与非主要诉讼主体。当事人属于主要诉讼主体,而证人、鉴定人等则属于非主要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并非仅存在于某一种
诉讼程序中,在我国,无论是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还是
行政诉讼都存在“诉讼参与人”这一概念。不少词条在解释这一概念的时候,不分青红皂白就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事实上这个
法律条文是解释“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而非“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外延显然要比“诉讼参与人”小,用这一条文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显然是错误的。
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
翻译人员)
2、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中的主要
诉讼主体与非主要诉讼主体:根据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权利、义务和同案件事实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诉讼参与人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当事人属于主要诉讼主体,而证人、鉴定人等则属于非主要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
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对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
审判人员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有权向
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同必须由自己承担的
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有权使用本民族的
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翻译人员除外);有义务遵守各项法律的规定,服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指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