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怀栻(1919年8月15日—2003年5月3日),
法学家,法律教育家,民法学家,新中国民法的先驱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人物生平
1919年8月15日,谢怀栻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县。
1937年,从武昌省立一中高中毕业,考入清华大学机械系。
1938年8月,退出清华大学,转而考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
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
1942年8月—12月,在陕西省政府社会处任科员,同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及格。
1943年5月,任中华民国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0月入“中央政治学校”公务员训练部司法官组学习。
1944年2月,结业,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复试,以初试与复试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中华民国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
1945年,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签发了第一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
1946年11月,结束了在台湾地区的推事生涯,在家乡闲住近半年时间。
1947年6月,回到上海,担任中华民国上海地方法院民庭推事。
1948年8月—1949年11月,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授。
1949年12月,进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学习。
1950年10月,从新法学研究院第一期结业。
1951年,到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
1951年—1958年,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
1957年,因发表“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一文、以及要求不要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办案依据的谈话被错划为右派。
1958年,被错误地开除公职以及受到劳动教养处分。
1966年—1979年,被送到新疆劳动改造。
1979年2月,右派改正,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
1981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开设民商法等六个专业硕士点,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为专业硕士导师。
1989年,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退休。
2003年5月3日,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
主要成就
科研成就
谢怀栻应邀参加了国家的一些立法工作,例如一些法律草案的讨论工作;参加了对《
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试行)》《
民事诉讼法》《
公司法》《
合同法》《
票据法》《
担保法》等法律的司法解释的论证。
在民事实体法方面,谢怀栻贯通民商,融汇中外,在民法总则方面著有重要的论文;在契约法方面,应德国汉堡的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之邀,撰写了《现代中国的合同法》,还参与编写了《合同法》《合同法原理》;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发表了《论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台湾新著作权法述评》《著作权研究的新阶段》和《著作权法公布有感》等论文和文章。在商法方面,著有《票据法概论》《外国民商法精要》等专著。而在民事程序法方面,翻译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撰写了《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法简介》(载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企业破产法讲座》)。
人才培养
谢怀栻曾经在北京的几个大学里给研究生讲课,还在一些单位举办的训练班、研究班里讲课。1948年在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
荣誉表彰
社会任职
人物评价
谢怀栻是台湾光复的司法垦荒者,和佟柔、江平并称民法学界三大泰斗。(《检察日报》评)
谢怀栻的一生,是“以少年之身,卓然跻身法门。虽久历磨难,仍抱朴守常,激扬法治。泣血丹心,博学通鉴,乃法界一通儒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易继明评)
将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谢老(谢怀栻)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他不仅坐而言,而且起而行。为此,他在法学研究、法律教育、法律实务和立法等各个方面均有建树。谢老一生主要以民事法律科学研究和教育为职业、为志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支撑起他自由、民主、科学理念的基础则是谢先生对于民族国家的热爱。(《民法总则讲要》评)
谢怀栻为中国民法学理论和民事立法做出了卓越贡献,学问人品令人高山仰止。(中国法学网评)
谢怀栻精力充沛,思维敏锐,笔头神速,工作效率之高,是一般教学人员不能比拟的。法学大师,渊博专深。追求法治,历尽艰辛。淡泊名利,务实求真。刚正不阿,直言意诚。严谨朴实,勤奋耕耘。言传身教,关爱后生。敬业奉献,一片丹心。道德文章,典范永存。(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徐鹤皋评)
谢老(谢怀栻)是位重情义之人,是位兼具智、仁、勇的伟大法学家,典范常存。(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王泽鉴评)
谢老(谢怀栻)有着虚怀若谷、徇徇儒者的大家风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谢鸿飞评)
谢怀栻是青年学子的山外山、楼外楼。(
方流芳教授评)
在因政治风云而波涛汹涌的时代海洋,他(谢怀栻)不是一只随波逐流的候鸟,而是一个朝夕不间断的作业渔夫,彰显了一个完整法律人的独特的清醒,因而成为这个特殊时代法律从业者的人格奇迹。“志与命同”!是谢老一生的不幸,却也是他光辉所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
龙卫球评)
谢怀栻秉性刚直、不求名、不求利、坚信科学、坚持真理,在民商法科研与教学中,不论是在民法基本理论方面,还是在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的研究方面,或推翻陈说,正本清源,或发人未闻,借古推新,发挥了法学大家的作用,被公认为中国民商法立法的核心专家。(法律出版社评)
谢老(谢怀栻)性格耿直,从不唯书、不唯上,敢于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谢老治学严谨、淡泊名利,他的一生聚集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许多良好的品格。谢老的一生,都矢志不渝地追求法治,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作出了不朽的贡献。(《法治日报》评)
人物纪念
谢怀栻逝世后,时任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副主席
罗豪才,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王洛林、
李慎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等数百个单位和个人敬献了花圈、花篮和挽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