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赋,为中国古代的税收方式,是
土贡与军赋的合称。中国历代王朝规定臣民和藩属向君主进献的珍贵土特产品称作贡;赋原为军赋,即
臣民向君主缴纳的军车、军马等军用物品,
君主再给与回赏。随着朝代变迁,赋的概念遂从
军赋扩大到来自农田,甚至关市、山林川泽的所有课征物,贡赋逐渐演变成为
税收的别称,实为中国古代
转移支付的税收方式。
中国早在公元前21世纪以后的
夏朝就已有土贡。据《禹贡》记载,当时根据贡土所宜的原则,将九州的土贡划分为三等九级,分别规定其应纳物品,如:扬州贡金二品;兖州贡漆、丝;青州贡盐、浠、海物等等,并区分为常贡与临时贡纳。土贡的进献者,在商朝从臣属扩大到周围的部落藩属和归顺的蛮、夷、戎、狄等附属国;在周朝还包括平民在内。周朝对诸侯臣属缴纳的邦国之贡,又进一步细分为九种,包括
祀贡、
嫔贡、
器贡、
币贡、
材贡、
货贡、
服贡、
斿贡和
物贡,称为
九贡。
关于
军赋,据《汉书》载,商朝和周朝都是“因
井田而制军赋”,即实行田制与兵制相结合的办法。如规定16井为一丘,1丘之地出戎马1匹、牛3头;4
丘为1甸,1甸出戎马4匹、兵车1乘、牛12头、甲士3人、卒72人,干戈武器自备。从公元前3世纪的秦汉及以后历代,凡以农田生产物为课征对象的,都统称为田赋。此后,贡与赋也已不再有严格意义上的划分,而被视为
税收的异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