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类代理成本即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问的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方面主要由詹森与麦克林在1976年首先提出来的,他们将代理成本定义为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代理人的保证成本和剩余损失的总和。
3.第三类代理成本即企业与股东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对财务治理框架而言,债权人治理成本是外部市场治理成本中属于财务治理成本的直接内容。鉴于我国
企业资本结构中,尤其是国有企业,债务资本所占比例较高和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具有公司治理效应的现实,在财务治理成本中必须重视债权人治理成本。当然,它也是一种代理成本。
1.财务组织成本。
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与管理层以及职工代表组织等之间,关于企业
剩余索取权的责权利划分的机构化设置与确认,
财务治理结构的组织成本即为财务治理组织机构设置与确认以及确保这些权力机关得以正常运转所必须耗费的成本。
2.财务执行成本。即公司为制定和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而与有关财权法律条文与程序等所发生的成本,包括公司必须保存重要文件资料与档案、制作股票或股权证明、按规定格式分类制作账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在官方指定的媒体上按时发布各类财务信息以及向政府出示必要的汇报等活动中产生的成本。该成本需由治理主体与治理组织机构承担。
在治理强度小于Q的情况下,随着治理强度的增强,C1 会下降,C2 则随着治理强度的增强而增加。由于C1 下降的速率大于C2 上升的速率,故总成本趋于下降。直到治理强度等于Q时,C1 = C2 ,达到均衡。此时总成本C最小,
财务治理效率达到最优;当继续增加治理强度,这时C1 下降的速率小于C2 上升的速率,总成本增加,从而使财务治理效率下降。由此可见,在财务治理过程中,并不是治理强度越高、代理成本越小就越好,而应在降低代理成本与降低组织管理成本之间寻求平衡。从理论上来讲,在公司财务治理中存在最优财务治理强度,并能实现财务治理成本的最小化和财务治理效率的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