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纪律
国家行政机关
财政纪律指在财政和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财经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内容:不准搞计划外基本建设,特别是不准乱搞“楼、堂、馆、所,不准伪造凭证、报表和篡改会计数字,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挤成本、费用,不准用生产经营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准挤占、挪用、截留、拖欠应当上缴的利润、税金和其他款项,不准巧立名目、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资财 ,不准滥发奖金、津贴、加班费、福利或实物,以及挪用公款公物,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套取现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转移、分散、隐瞒和私分公共财物和奖金,不准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铺张浪费和·..
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中国财政纪律散见于各种财政法规之中。如生产资金与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严格划分,不得任意流用;国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率提留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准任意扩大企业成本开支范围,任意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各项财政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准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化大公为小公,等等。它是维护国家财产和财政资金不受侵犯的重要保证。
财政纪律属于行政性法规性质,由国家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制定,违犯财政纪律的通常应视情节轻重由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财政机关对维护财政纪律负有直接的责任。对违犯财政纪律的现象,应通过财政监督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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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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