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概念责任、权力、利益的简称。 责就是应当担负的责任,是职务上所对应的应承担的义务,是分内应做的事情。权就是权力,是个人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是国家
行政体制与行业业务运行中所赋予特定人(单位)的支配力量。利就是利益,也就是得到的好处,利益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
相互关系
责权利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般都说责权利要对等,才能调动积极性。也就是说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就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应该取得相对称的利益。
原则要求
因此,现实生活中,一般贯彻“责权利相结合”、“责权利对等”或“责权利一致”原则和遵循“责权利统一”机制,
要求做到:
责权利三位一体,即责任、权力、利益均统一于责任承担者一体,责任者既是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权力的拥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
责权利互相挂钩,使成员能够有责有权有利,克服有责无权或有责无利的责权利脱节状况。
责权利明晰化,使成员知道具体的责任内容、权力范围和利益大小。
如果责权利失去平衡或者失去监督的话,那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影响一定很恶劣。
这是一种理想状况,其结果是甲成员承担的责任与所得利益与乙成员相比是同样的。尽管甲成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比乙成员要大得多,但是其所承担的责任也相应地比乙成员要大得多;反之亦然。 此种情况如图1所示。图1表明甲成员的责利关系与乙成员相同(责利关系
直线的斜率相同)。甲、乙双方均感公平。
利益 甲成员责利关系=乙成员责利关系;
这是不公平的,至少对乙来说是如此。即,在甲、乙承担相同责任的条件下,甲所获得的利益要大于乙;或在甲、乙所获得的利益相等的条件下,甲所承担的责任要小于乙。在同一团体内部,由于责、利既定,此时的甲多获利,必是乙少获利,此时的甲少担责任,必是乙
多担责任。这直接乙的积极性。对乙来说,要求提高分子 利益或要求降低
分母 责任是必然的。此种情况如图2所示;
将第二种情况的甲与乙换位即可。
对于第2、3种情况,团体的管理者要考虑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以纠正。需要指出,这种
比较分析某团体具有 A、B、C 三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和甲、乙两个成员单位, 胜任这三种工作的培训时间比例是:3∶2∶1,已知在某期间内甲、乙两个成员单位完成的责任工时和职工收益情况如表1:
表1
A B C 收入
甲 3000,4500,9000,25000
乙 2000,3000,6000,20000
合计 5000,7500,15000,45000
甲单位责任工时=3000×3+4500×2+9000×1=27000
乙单位责任工时=2000×3+3000×2+6000×1=18000
团体责任工时=27000+18000=45000 25000
甲单位责利的比值= =0.93 270
甲单位责利的比值= 25000/27000
单位责利的比值=20000/18000=1.11
甲单位责利的比值=45000/45000=1.00
由于0.93<1.11,所以在此期间内对甲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需要采取的措施: (1)在各方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要求乙单位增加工作量,从的18000责任工时增加到21505工时(2000÷0.93)。(2)在各方责任工时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乙单位的收入,从20000元减至18000元(18000工时×1.00元);增加甲单位的收入,从25000元增加到27000元(27000工时×1.00)。
相称分析
责权利相称是指责权利三者之间的数量比例上相当,构成相称。以责为中心的
管理系统,要求以责定权,以责定利。责权利的相称,是通过责权相称和责利相称来实现的。
责权相称性分析
不难想象,责>权,不权意味着责任者无法履行其责任,而且预示着充当替罪羊或牺牲品的结局。责<权,使责任者易于
滥用权力,有损他人。难怪有人说缺乏
责任约束的权力是一股祸水,流到哪里,哪里遭殃。责>权和责<权,是责权之间的不相称,肯定不公平。尤其在团体内部,此处的责>权往往以彼处的责<权为前提。反之亦然。这便是倍加的不公平,其程度越大,引发的矛盾冲突越激烈。
设D为团体的责任,di为第I个成员(或
责任中心)的责任,DR为责任系数,diR为I成员的责任系数,它们之间的关系:
再设A为团体的权力,ai为第I个成员的权力,AR为权力系数,aiR为第I个成员的权力系数,它们之间的关系:
令Q为责权系数,qi为I成员的责权系数。
于是有:Q= DR/AR =1
上式表明团体所承担的全部责任要对应于所拥有的全部权力。这是团体内部责权相称性分析的重要前提。
在此前提下:
qi= diR/aiR
如果qi≠1,表明I成员的责权不相称,这里有两种情形;
责利相称性分析
责>利,对于责任者承担责任的积极性无疑是一种打击。除非管理者希望看到成员纷纷逃避责任,否则就不应容忍这种现象。责<利,仍然是对责任者积极性的一种打击,直接打击的承受者是其左邻右舍,左邻右舍的怨恨甚至不当行为是对直接打击的反作用,这势必成为对过度受利者的间接打击。因为在团体内部责、利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此处的责>利与彼处的责<利互为前提。因此,除非管理者希望大家都投机取巧,偷懒耍滑,否则也决不能容忍责<利的现象长期存在。
设B为团体的利益,bi为I成员的利益,BR为利益系数,biR为I成员的利益系数,W为责利系数,Wi为I成员的责利系数
则表明团体所承担的全责任要对应于所能实现的全部利益。这是团体内部责利相称性分析的前提。
根据公式 Wi=diR/biR 分析
必须强调, Q=1和W=1是分别进行责权相称性分析和责利相称性分析的两个重要前提。它表明,公平是有前提有条件的,绝对的公平在世界上并不存在。管理者所能做到的只有两点:在团体内部以责定利,在团体外部以利定责。如果利益量出现负数,即发生损失,仍可用上述分析。只是解决的不同 对损失的分担是否公平与合理。此外,特别需要指出,对责权利关系的上述
相关性与相称性分析并不是对责权利关系定量分析的全部,仅仅是其中的两种而已。而且其运用也只限于责权利关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局部。
相称性分析举例
某团体有A、B、C三个成员单位,对某期间的责任、权力、利益的测评与统计结果如表2、表3、表4。
表2 责任分数测评表
d1 d2 d3 d4 d5 d6 … 合计
A 1 3 1 0 0 2 … 50
B 3 2 2 1 0 1 … 80
C 2 1 3 2 1 0 … 70
合计 6 6 6 3 1 3 … 200
表3 权力分数测评表
a1 a2 a3 a4 a5 a6 … 合计
A 3 2 0 1 3 1 … 35
B 2 1 1 0 1 2 … 40
C 1 3 2 0 2 0 … 25
合计 6 6 3 1 6 3 … 100
工资 津贴 补贴 福利 其他 合计
A 50 20 5 15 90
B 70 30 8 12 120
C 48 22 4 16 90
合计 168 72 17 43 300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分析如上:
(1)A成员单位
责任系数diR=50/200=0.25
权利系数aiR=35/100=0.35
利益系数biR=90/300=0.3
责权系数qi=0.25/0.35=0.71
责利系数wi=0.25/0.30=0.83
对A单位来说,责权系数和责利系数都小于1,显然是责<权和责<利,并不公平。
(2)B成员单位
责任系数diR=80/200=0.4
权利系数aiR=40/100=0.4
利益系数bR=120/120=0.4
责权系数q=0.4/0.4=1
责利系数W=0.4/0.4=1
对B单位,责权系数和责利系数都等于1,显然是责权利相称。
责任系数 diR=70/100=0.7
权利系数aiR= 25/100=0.25
利益系数biR=90/300=0.3
责权系数qi= 0.35/0.25=1.40
责利系数Wi=0.35/0.25=1.40
对C单位,责权系数和责利系数都大于1,显然是责>权和责>利,很不公平。
根据计算结果,团体对A成员宜提高工作要求,增加其责任,对C成员则宜给予更多的权力与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