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港务费,是指港政管理机构对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征收的费用。中国国内航线货物每进/出港一次按货物计费吨计收;国际航线货物则分货类,按货物重量吨计收,进出港口分别计征一次,且进口费率高于出口费率。
征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七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
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
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由负责维护
防波堤、进出港航道、
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按“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表4)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1次货物港务费,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购进或售出的船舶,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2001年第11号令)第七章规定:
第三十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按“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第三十一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
防波堤、
进港航道、
锚地等港口
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 按表3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 )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第三十二条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
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规定:
港口政企分开后,经由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和管理
防波堤、
进港航道、
锚地等港口
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物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货物港务费的征收标准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 、
规费(港务费、船舶
停泊费、
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征收费率
费率表
外贸费率表
注1.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编号1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2“列名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
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标准修改
2019年3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将货物港务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降低20%。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港口经营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等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2024年1月1日起,海南省港口经营人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计收货物港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