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
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
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在“质人”的监督进行重要的买卖交易。
辞源:《
周礼.天官.小宰》:“七曰听卖买以质剂。”
郑玄注:“质剂,
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
《
周礼》:“听买卖以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剂既如今的
买卖合同,“听称责以傅别”,傅别既如今的
借贷合同,是西周时期主要的两种契约形式。西周中叶以后随着
土地转让的加快、
私田的可
自由买卖,契约制度获得更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