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代
井田制度,每井九百亩,八家各分配百亩,称为“私田”。《谷梁传·宣公十五年》:“井田者,九百亩。
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
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汉书·食货志上》:“六尺为步,步百为畮,畮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畮,公田十畮,是为八百八十畮,馀二十畮以为庐舍。”《孟子·梁惠王下》“ 文王 之治 岐 也,耕者九一” 宋
朱熹 集注:“九一者,井田之制也。方一里为一井,其田九百亩,中画井字。界为九区,一区之中,为田百亩,中百亩为公田,外八百亩为私田,八家各受私田百亩,而同养公田,是九分而税其一也。”参见“
井田 ”。
(2).
私人所有的
田地。《汉书·五行志中之上》:“今陛下弃万乘之至贵……置私田於民间,畜私奴、车马於北宫。”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
铁器和
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许多井田以外的
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私田产品,不缴纳给
国君,而且改变了原有的剥削方式,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化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就转化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封建地主缴纳
地租,这就是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