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质量(loan quality),是指贷款资产的优劣程度。它包含三重意义:一是反映贷款资产的安全性大小,即商业银行收回贷款资产本金的可能性程度;二是反映贷款资产的合法
合规性,及时发现商业银行经营贷款业务活动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贷款资产的效益性,着重反映商业银行经营贷款资产的增值和
盈利能力。这三重意义的有机统一,构成贷款质量概念的完整内涵。
贷款质量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其运动变化具有特殊的规律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复杂性。贷款质量运动变化,不仅深受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
政治素质和具体信贷行为质量的影响,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企业经济状况、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地方政府官员对银行贷款自主权的尊重程度、国家法制建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二是过程性。贷款质量贯穿
贷款从放出到收回的全过程,贷款在这一运动全过程中的每一个时点都存在着质量问题。三是运动性。贷款质量是运动变化的,既有可能变好,也有可能恶化。四是综合性。贷款质量是贷款资产安全性、合法
合规性和效益性的综合反映。
贷款质量通过统计指标来反映,而统计指标的设置又必须服从于贷款质量运动变化的特殊规律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究竟应该选取哪些指标,建立什么样的贷款质量监测指标体系,才能既有利于统计计量评价,又有助于跟踪监测和作出
科学决策,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我以为,我国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贷款质量综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客观性。设置的评价指标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贷款质量运行状态的现实特征。二是普遍性。设置的评价指标能够用来评价各个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贷款质量状态。三是可比性。设置的评价指标能够用来进行时序比较分析和行际比较分析。四是可行性。设置的
评价指标所要求的数据资料能够及时、正确、完整地取得,计量评判上要简便易行。
2、比较标准。贷款有效
抵押率和贷款优良保证率,是反映
担保贷款的
结构性指标,比较标准应设为100%;正常形态贷款资产率和合法
合规贷款率的比较标准也应设为100%;信用优等
企业贷款资产率的比较标准宜在75%至85%之间选择;
贷款收益率和贷款利润率的比较标准用全国最优支行的当期水平为宜。
3、指标权数。在具体使用本指标体系进行商业银行机构贷款质量综合评价时,必须合理分配设立各指标的权数。其基本原则是按照各指标的贷款质量综合
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来设定相应的权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