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并购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优点与弊处
优点
债权债务由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
弊处
(1)税收有可能多缴
(2)需要对每一项资产
尽职调查,然后就每项资产要进行所有权转移和报批。资产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
概述及特征
资产并购基本理论概述
资产并购(asset acquisition)是指一个公司(通常称为收购公司purchasing company, acquiring company)为了取得另一个公司(通常称为被收购公司acquired company或
目标公司target company)的经营控制权而收购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
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的投资行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对于资产并购行为有
投票权并依法享有
退股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
支付手段不同,具体分为以现金为
对价受让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以股份为对价受让目标公司资产两种资产并购形式。
资产并购是公司并购中的一种常见形式。而公司并购(M&A)是指为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权而进行的合并和收购。
这种控制表现为掌握被收购公司的
经营权、
收益权和决策权,在我国又常称为公司的
兼并收购,是从英语中Merger 和 Acquisition两个单词合称翻译而成的。
考查并购一词所对应的这两个英语单词,其法律含义严格来说是有较大差别的。Merger一词的含义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所说的
吸收合并,而Acquisition的含义与收购(purchase)一词含义基本相同。
但无论是合并还是收购,都是通过公司控制权的移转和集中而实现公司对外扩张和对市场的占有,从这方面讲,合并和收购是一致的。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专业的法律书籍中,合并与收购都常被简称为并购(M&A),用以说明旨在进行公司控制权移转和集中所进行的交易。
广义的
企业合并包括资产并购,这一点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以及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中都能找到依据,这两个国际或地区性文件中所说的合并均包括资产并购。本文中资产并购与
资产收购的含义相同,不再作更进一步的区分,标题中及多数场合采用“资产并购”一词,意在突出资产买卖或转让的交易的目的是为了集中经营控制权所进行的。
并购所需条件
综合我国现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所作的涉及资产并购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外国的立法例(主要是美国公司法),资产并购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认识和界定资产并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一、资产并购中所涉及的资产是指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
重大资产或主要资产,交易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因此,交易应经被收购公司
股东会决议通过,即被收购公司股东有
投票权(shareholders’ approval,voting rights);
二、作为
少数服从多数的补充,被收购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在资产并购中享有
退股权(或估价权)dissenters’ rights(or appraisal rights);
三、资产并购交易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法人资格一般还存在,收购公司
受让资产后,一般不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且不损害被收购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法律有明确的例外情况的规定[3];
四、资产并购涉及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和集中,因此受合同法、公司法的调整的同时,大规模的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资产并购还受到
反垄断法的调整。
资产并购与普通的资产买卖的区别
将资产并购与公司常规经营中的普通资产买卖加以区别,以便于我们理解和界定资产并购。归纳起来,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并购中收购公司所购买的
资产是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重大资产或主要资产;而普通资产买卖的标的物对公司的经营存续影响不大,不限定为全部资产、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重大资产或主要资产。
二、资产并购中收购公司购买被收购公司(
目标公司)资产的目的是获得被收购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普通的资产买卖不以取得卖方公司经营控制权为目的。这一点是资产并购区别于普通资产买卖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资产并购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的经营变化,属于被收购公司的一种重大变动,因此立法涉及如何保护被收购公司
股东权以及少数异议股东的利益的问题(如赋予股东
投票权及少数异议股东
退股权);而普通资产买卖只要卖方公司
董事会甚至公司经理同意即可,卖方公司
股东无投票权,更不存在赋予少数异议股东退股权的问题。
四、资产并购涉及公司经营权的集中,大规模的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资产并购行为受
反垄断法的约束和调整;而普通资产买卖则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
一个公司的经营是以其全部无形资产和
有形资产作为基础的,如果一个公司将其经营所必需的主要财产、
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都出卖给另一个公司,其结果将导致卖方公司的经营权移转给买方公司,所以资产并购的法律后果与公司合并及公司
股权并购的法律后果仅从公司经营权转移的角度说,有时是完全一样的。例如:一个生产汽车的公司将其汽车制造生产线全部转让给了另一个公司,只剩下转让资产后所得的资金,那么,转让资产的公司将失去竞争力,并且将可能改变股东对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的预期。
资产并购被视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种重大变动(Fundamental Corporate Changes)或结构性改变(structural changes)或组织性改变(organic changes),这种重大变动可能会违背被收购公司
股东的
投资意愿以至损害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各国立法一般均将资产并购区别于公司普通资产买卖而给予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权益以特殊保护,如赋予被收购公司股东投票决策权及少数异议股东的
退股权(又称为估价权)。
资产并购中
股东权的保护可细分为收购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和被收购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对于收购公司的股东来说,一般只有在该公司因资产并购需要修改
公司章程或因支付资产并购
对价需发行新股时,才有
投票权。除此之外,收购公司的股东没有投票权,更没有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立法保护的重点是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除非作出特别说明,本文中的股东权保护都是指资产并购中被收购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完善建议
1、统一明确界定资产并购的概念。
资产并购概念的不明确和实务中称谓的混乱容易导致认识及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确定,从公司并购的角度统一明确界定资产并购概念是我国完善资产并购法律制度以及
股东权保护中应该首要解决的问题。
在界定资产并购时,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及我国
反垄断法的研究成果,立足于强调资产并购导致经营集中和经营控制权转移的特点,将资产并购与常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区别开来,突出资产并购中的资产是指会导致被收购公司经营控制权转移且可能影响被收购公司存续经营能力的被收购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
明确资产并购不但受合同法、公司法的调整,大规模的资产并购还受反垄断法的调整。
股东的投票权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有权通过召开股东会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决定是否同意通过。与股东投票权相关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股东对什么样的事项有投票权?即如何界定股东有投票权的公司重大事项?现代
公司管理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实现公司由职业董事或经理人进行有效治理的目的。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除了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
股东会决议通过外,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公司经营意思决策都由公司
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执行。
这一点在欧美公司治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研究公司资产并购这一公司重大资产
处分行为,如何划分公司股东会与
董事会的职权,是确定资产并购决策程序的关键问题之一。
从质、量两个角度界定资产并购中的“资产”的含义,为股东
投票权的启动划出明确的界线。只有明确资产并购中到底并购的是什么样的财产和公司法中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是指什么样的资产?才能明确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有法定的投票权。
我国公司法对于资产并购所设定的准据法却很有限,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购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对于何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笔者建议参照我国公司法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的规定和美国公司法中关于实质性全部财产的规定,尽早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这样才能使有限责任公司少数异议股东的
退股权更法定、更具可操作性,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争议。
4、细化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只规定了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主张
退股,应增加规定公司应召开股东会而未召开股东会、股东未参加会议或投弃权票的时候这三种情形时是否享有退股权的规定。
(2)明确退股款的利息
主张退股的股东应于公司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与公司达股权相关成协议,超过协议之日,公司应向退股股东支付合理股价的法定利息。
(3)明确退股合理价格的估价原则和方法
参照美国的立法经验,明确退股合理价格的估价方法和原则:应明确合理价格的
估价时间点,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时的股价;明确估价原则,即对公司股份价格进行整体的估价,不考虑少数异议股东股份的少数性和非流通性。明确估价法:股权的估价方法有
净资产法、
市场价格法以及预期盈利能力法三种方式,但最终要以合理方式确定估价法。
建议参照美国的立法经验,增加
公司解散的例外及上市交易的例外的规定:即资产并购中,被收购公司出售主要财产、重大财产、全部财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财产,同时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不享有退股权。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资产并购中不享有退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