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
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
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不予扣除利息支出计算方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
权益投资之和。
3.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方式:《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