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指在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
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废渣、
废水(液)、
废气、
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回收的产品
1、煤系伴生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
玄武岩、
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褐煤蜡、
腐植酸及腐质酸盐类、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
萤石、磷、钒、锰、氟
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硫精矿、硫铁矿、
铁精矿、萤石精矿及各种精矿和金属,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和金属;
4、利用黑色、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及其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
铅精矿、锌精矿、
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锑精矿、砷精矿、钴精矿、
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
5、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锌、钒、钛、铌、稀土,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及硫酸;
6、磷、钾、硫等化学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钠、镁、锂等副产品;
7、利用采矿和选矿废渣(包括
废石、尾矿、碎屑、粉末、粉尘、
污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和建材产品;
8、
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
氦气、硫磺及利用伴生卤水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和稀有金属。
生产的产品
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
(一)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
1、利用
煤矸石、铝钒石、
石煤、粉煤灰(渣)、硼尾矿粉、锅炉
炉渣、冶炼废渣、
化工废渣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江河(渠)道淤泥、淤沙生产的建材产品、电瓷产品、肥料、
土壤改良剂、净水剂、作物栽培剂;以及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漂珠、微珠、
氧化铝;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共伴生油母页岩、高硫石油焦、
煤层气、生活垃圾、工业炉渣、造气炉渣、糠醛废渣生产的电力、热力及肥料,利用煤泥生产的水煤浆,以及利用共伴生油母页岩生产的
页岩油;
3、利用冶炼废渣(*2)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利用冶炼废渣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铁合金冶炼溶剂、建材产品;
4、利用
化工废渣(*3)生产的建材产品、肥料、
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合
硫酸铁、铬铁;
5、利用制糖废渣、滤泥、
废糖蜜生产的电力、
造纸原料、建材产品、
酒精、饲料、肥料、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糖,以及利用造纸污泥生产的肥料及建材产品;
6、利用食品、粮油、酿酒、酒精、淀汾废渣生产的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
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7、利用炼油、
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的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二)综合利用废水(液)生产产品
1、利用化工、纺织、
造纸工业废水(液)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
硫化钠、
亚硫酸钠、
硫氰酸钠、
硝酸、
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
乙酸钠、盐酸、粘合剂、
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制盐液(
苦卤)及硼酸废液生产的氯化钾、
溴素、
氯化镁、无水硝、石膏、
硫酸镁、
硫酸钾、制冷剂、阻燃剂、燃料、肥料;
3、利用酿酒、酒精、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酵母废液生产的饲料、食用醋、酶制剂、肥料、沼气,以及利用糠醛废液生产的醋酸钠;
4、利用石油加工、化工生产中生产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以及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磺、硫酸、硫铵、
氟化铵、
氯化钙、芒硝、
硫化钠、
环烷酸、杂酚、肥料,以及酸、碱、盐等
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5、从含有色金属的线路板蚀刻废液、废电镀液、废
感光乳剂、废
定影液、废矿物油、含砷含锑废渣提取各种金属和盐,以及达到工业纯度的有机溶剂;
6、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氯化二铁、
铁盐、有色金属等;
22、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畜禽养殖污水生产的肥料、建材产品、沼气、电力、热力及燃料;
7、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用于工业、农业、市政杂用、景观环境和水源补充的再生水。
(三)综合利用废气生产的产品
1、利用炼铁高炉煤气、炼钢转炉煤气、铁合金电炉煤气、火炬气以及炭黑尾气、工业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
2、从煤气制品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3、利用化工、石油化工废气、冶炼废气生产的化工产品和有色金属;
4、利用烟气回收生产的硫酸、磷铵、硫铵、
硫酸亚铁、石膏、二氧化硅、建材产品和化学产品;
5、利用酿酒、酒精等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二冰、氢气;
6、从
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
可燃气、轻烃、硫磺。
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1、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
废纸、废玻璃、废油、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
2、利用废家用电器、废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废旧电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利用废电池提取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4、利用废旧有色金属、废马口铁、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5、利用废棉、废棉布、废棉纱、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废旧聚酯瓶和纺织厂、服装厂
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纤微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产品;
6、利用废轮胎等废橡胶生产的胶粉、再生胶、改性沥青、轮胎、炭黑、钢丝、防水材料、橡胶密封圈,以及代木产品;
7、利用废塑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建材产品、装饰材料、
保温隔热材料;
8、利用废玻璃纤维生产的玻璃和玻璃制品以及复合材料;
9、利用废纸、废包装物、废木制品生产的各种纸及纸制品、包装箱、建材产品;
10、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
骨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
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11、旧轮胎翻新和综合利用产品;
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
1、利用林区三剩物、次小薪材、竹类剩余物、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
高密度纤维板)、活性碳、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环保餐具、饲料、酵母、肥料、木糖、木糖醇、糠醛、糠醇、呋喃、四氢呋喃、呋喃树脂、聚四氢呋喃、建材产品;
2、利用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的电力、热力;
3、利用海洋与水产产品加工废弃物生产的饲料、
甲壳质、甲壳素、
甲壳胺、保健品、海藻精、海藻酸钠、农药、肥料及其副产品;
4、利用刨花、锯末、农作物剩余物、制糖废渣、粉煤灰、冶炼废矿渣、盐化工废液(
氯化镁)等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5、利用海水、苦咸水制备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7、利用沼气供电。
利用意见
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117号)下发以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资源消耗高、利用率低,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程度低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为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需要,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等。国家将进一步研究、制订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其他优惠政策。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一)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伴生矿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利用。地质勘查部门在地质勘探报告中应有资源综合利用章(节);矿山设计部门在确定主采矿种开采方案的同时,应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
(二)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三)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并对利用废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费。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与利用废物的企业之间应当签定长期的供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的原则,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要求等方面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废物生产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凡有条件的,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等建材企业,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筑路、筑坝、筑港工程,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五)各工业主管部门应制订本行业的用水标准定额和节水规划,采取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对新建高耗水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用水专项论证。
四、采取措施,支持综合利用电厂生产电力、热力凡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电厂),其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都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综合利用电厂的上网电价,原则上按同网同质同价的原则确定,有条件的可实行峰谷电价;因成本过高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同网同质同价原则的,可以实行个别定价,由综合利用电厂商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电网购入综合利用电厂电量所发生的购电费用可计入成本,作为电网销售电价调整的基础。综合利用电厂与电网互供量在同一计量点的,可以实行电量按月互抵结算。综合利用电厂所发电力,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可以在内部调剂使用,电力部门不得扣减电网供应给该企业的电力电量计划指标。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下(含1.2万千瓦)的综合利用电厂,不参加电网调峰;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电厂,可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允许高峰满发,但低谷时发电负荷不得低于发电设备额定功率的85%。
五、严格管理,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企业应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制度,对本企业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应积极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交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要改进收购办法,积极组织收购,有条件的,应实行分类加工。
凡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发给统一印制的审核证明后,向公安部门申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指定经营品种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均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禁止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取缔现有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加工业务。公安机关要对经营回收废旧物资的企业依法加强监督。
认定程序
申报依据
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申报时间
申报对象
各类工业企业四、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文件;
2、
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
4、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省级)出具的掺渣检监分析报告;
5、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6、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7、有资质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单独核算证明;
8、资源来源证明(原产废渣企业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通过中间商供货并提供证明的不能作为依据);
9、工商、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12、换证企业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七份。
相关协会
协会成立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创建于1995年,是经原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在国家民政部正式注册的全国性行业社团,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业务上接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通过广泛开展相关领域的政策研究、咨询服务、技术推广、市场开发、专业培训、会议展览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竭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协会规模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理事会不乏众多在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屡有建树的企业家,以及专业造诣颇深的专家学者。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执行机构。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现有正式团体会员600余个、个人会员140余名,由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节能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专家组成,会员单位遍及全国各地。
词条图册
资源综合利用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