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税
一种财产课税
赠与税是财产课税。以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去法定扣除额以后的净值为课征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税率多用超额累进税率; 规定有起征点和减免范围。赠与税属广义上的遗产税,是遗产税的补充税种。赠与税与遗产税的不同之处是: 遗产税是主税,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的遗产额征收,死亡是征税的必要条件;赠与税则是补充税种,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给别人的财产额征收,与死亡没有必然联系。西方各国多开征赠与税,其目的在于补充遗产税的不足,防止财产所有者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而逃避纳税
定义
赠与税,是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在现实生活中对平均社会财富、调节收入分配、抑制社会浪费、促进生产投资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赠与税,但是中国却一直未立法开征,因为在公有制的大背景下,人们没有多少收入,更没有多少遗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的富民政策的深入人心,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率先富了起来,在先富起来的群体中,财产拥有量达亿元以上者已不是个别人,已经出现了一部分居民与另一部分居民收入和财富差距过于悬殊的问题,在中国开征不仅具备了条件更有其必要性。党的十五大也已经把开征作为调节分配的一项战略性措施规定下来。
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收。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大量赠与而逃避,大多数征收的国家都同时征收赠与税 (但加纳算是个特例,不征收遗产税,却征收赠与税)。遗产税是主要税种,赠与税是作为的补充税种征收的。赠与税开征的效应主要包括它的经济效应、财政效应社会效应
征收原因
各国征收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
(一)调节社会分配。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
(三)限制私人资本。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缓和社会矛盾。
(四)抑制社会浪费。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平衡纳税人的心理。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征税依据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开征任何税种,都应当有其科学合理的依据。中国要顺利开征赠与税,首先应当解决开征的依据问题,这是确保赠与税制度设计合理、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从已经开征赠与税国家的情况看,开征赠与税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个:(1)赠与税是对政府提供保护个人财产这种服务的付费;(2)赠与税是实现个人财产最终归还社会的手段。律师认为,这两个依据虽然有一定道理,却不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而且这两个依据本身也存在很多争议。下面将对这两种论点进行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开征赠与税的依据。
(一)赠与税是对政府保护和监督个人财产这种服务的付费
这种观点认为,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包括财产的转移权,受政府的保护,正是由于政府的存在,才使得财产转移和继承能够顺利进行。作为对政府提供的这种服务的报偿,遗产或赠与的受益人应当向政府支付一部分费用,即缴纳赠与税。律师认为,这种试图从政府职能税收关系—的角度研究赠与税征税依据的论点,是正确的,但由此推论出政府保护个人财产同征收赠与税具有内在关系,却有失偏颇。
1.政府的基本职能,是通过提供司法、外交、警察、军队、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实现这些职能,政府需要通过税收、收费等方式聚集财政收入,但绝不能将政府的某项职能同某个税种简单机械地一一对应,否则将导致严重后果。如果政府保护个人的财产继承和转移要征收赠与税,那么保护居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则应征收保护税,维护公共秩序应征收秩序税等,依此类推,将可能导致乱征税和滥收费,甚至会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状态。
2.如果说赠与税是对政府保护财产的付费,那么所有人的财产都受政府保护,财产多的人与财产少的人享受政府保护这种公共产品是等量的,政府并未向富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和服务,为什么只有财产多的人才纳税,而且财产越多纳税越多呢?
3.同样受政府保护的一笔财产,用于子女教育等方面可以不缴税,留给子女支配却要缴税,其理由何在?
由于“对政府提供服务的付费”的论点存在上述问题,律师认为将其作为开征赠与税的依据,理由不充分。
(二)赠与税是实现个人财产最终归还社会的手段
这种论点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价值判断之上的:所有财产最终都是归属于整个社会的,所以在一个人死亡时,应当将他(她)所拥有的财产归还给社会,赠与税就是实现个人财产最终归还社会的有效手段。这种论点所依据的前提本身就是有争议的,对于个人财产是否归属于整个社会,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每个人生前身后,都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其他任何个人和政府都无权干涉。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并不存在是非问题,而主要是一种价值判断和取向问题。显然,为了顺利开征赠与税,我们不能将一个本身就有争议的论点作为征税依据。
(三)中国开征赠与税的依据
由于上述两种理论观点存在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因此不能机械地照搬过来作为中国开征赠与税的依据。律师认为,中国开征赠与税的依据,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客观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效率,二是公平。为了实现公平目标,政府要对居民的收入和财产进行适当调节,防止贫富差距过大。赠与税就是政府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和财产的税收手段。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鼓励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先富起来,这是完全正确的,也确实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居民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贫富差距过大,会造成社会不稳定,也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率,所以需要政府予以适当调节。从中国政府的政策取向看,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政府开始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社会公平问题上,并着手进行调节和引导。研究开征赠与税便是拟采取的措施之一。
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赠与税立法实践的6种模式
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缴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5.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如:加纳,只对平常赠与征收赠与税,对遗嘱中遗留财产和无遗嘱的财产继承均不课税。
6.对遗产和平时赠与都不征税。根据库珀·赖布兰特国际会计公司收集的97个国家(地区)1988年的税收资料,世界上还有32个国家和地区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中国为其中之一。
经济效应
赠与税开征的经济效应,主要表现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影响。任何税种的征收,都会对社会资源配置产生影响,赠与税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对资产构成的影响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分别是被继承人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这些财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一些无形资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可以以不同的资产形态出现,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现金、银行存款、股票、金银珠宝等。政府课征赠与税,必对资产构成产生影响。
(1)从资产的流动性来说,为了便于纳税人缴纳和赠与税,被继承人生前积累财产和赠与财产时,必然要考虑资产的流动性。显然以持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为好,因为如果遗产的大部分是以股票证券等流动性稍差的资产和以房地产等流动性较差的方式持有,为纳又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出售,因资产流动性较差,变现时成本较高,常会导致重大的损失,这就促使人们考虑其可能遗留的财产结构,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可支付税款。因此,赠与税的征收,就可能影响流动性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相对价格,从而对经济社会的资源配置有较大的影响,使拥有流动性资产较多的产业发展较快,另一方面,由于对资产流动性的需要,还会出现企业之间的兼并,从而又影响社会资源配置。假如遗留的财产是家族公司股票,被继承人死亡后持有人急于变现,常会将其售卖给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这样使得公司的股东结构发生变化,大公司通过收购股票兼并了小公司,这样也会对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产生影响。
(2)从资产的形态来看,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也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由于动产尤其是无形动产转移方便,最难查实,容易隐匿不报,税务机关在征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的情况下,难以就其真实情况课税,这一部分资产往往形成税额与财产的数额不相匹配。对于不诚实和纳税意识淡薄的被继承人来说,为了便于子孙后代的逃避税收,被继承人生前就会考虑其资产的持有形态,从而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
对工作和闲暇的影响
工作与闲暇的选择是社会的基本选择。赠与税的开征,与个人所得税一样,也会因为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而对工作和闲暇的选择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要小于所得税。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由于对纳税人征税,减少纳税人可支配收入而产生的效应,这种效应被认为具有激励的效果。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征税,改变了一种经济活动对另一种经济活动的机会成本而产生的效应,这种效应被认为具有反激励效果。对遗产与赠与所得征税,产生的收入效应是指由于征税使得遗产净额减少,为了留给子孙后代同样数额的财富,人们必须减少闲暇,更加努力工作以挣取更多财产来弥补征税失去的收入。
赠与税的替代效应是指征税后的遗产净额将会减少,即闲暇的机会成本降低,闲暇相对便宜了。人们必然趋向于减少工作,增加闲暇,而且由于赠与税多采用累进税率,比之比例税率会产生更大的替代效应。由于这两种效应是处于相反方向,彼此之间会有部分抵销,最终是纯收入效应还是纯替代效应要因人而异,取决于个人的偏好。
对消费和投资的影响
赠与税的开征,也会对人们的消费和投资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课征而降低了消费的成本,这种替代效应降低了人们的储蓄倾向,促使人们为减轻税负而多消费或浪费,这必然会影响资本的形成和积累,从而减少投资不利于经济增长,而且财富的数额越大,课征税额越多,对储蓄的抑制作用更强,替代效应更大。税收的收入效应又使人们为了留给子孙后代更多的财富,生前必须大量储蓄,以积累因课征而减少的财富,这种效应又会鼓励人们增加储蓄,减少消费。最终是纯收入效应还是纯替代效应也要因人而异,取决于个人的偏好。而且征收赠与税对消费与投资的实际影响,可能要小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是影响纳税人的当期所得,而是身后之事,大多由财产受益人缴纳,不必由积累财产者去考虑,因此对消费和投资的影响要小于所得税。开征还有助于改变中国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很多人来说,攒钱、置业、多留遗产仍是根深蒂固的观念,这种想法让人勒紧裤腰带,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消费,拼命攒钱。而就是向传统的敛财观念挑战,它的征收将促使人们放弃过度积累,把手中的资产尽可能地投入消费,刺激即期消费,减少遗产,培养一种健康自然的消费观念。
社会效应
赠与税开征的社会效应主要表现为对公平社会财富分配、增强社会公益意识等方面的影响。
社会公平
赠与税的课税依据之一的“均富说”。就是设想运用此税将少数人过于集中的财富收归国有,然后再通过转移支付制度等重新分配,限制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均平社会财富分配。并且由于赠与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较高,且设起征点,使该税成为对富人征收的税种,则对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效应更大。现代各国先后开征此税正是看重了它的均平社会财富的作用。
通过开征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必须具备二个前提:一是社会财富确实大部分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贫富严重不均;二是的开征能兼顾公平与效率,即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同时不至于造成过高的效率损失。事实上,赠与税由于财产难以核查、难以估价、纳税人逃避税严重、税务机关课税成本的加大等因素的存在使得赠与税对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实际效果低于理论预期。
法制意识
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促进社会稳定。遗产继承和财产的赠与获得,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不劳而获”的行为,国家通过征税将被继承人的一部分遗产收归国家所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制约和限制这些财产代代相传地积聚于少数人手中,间接鼓励人们通过正当劳动提高生活水平,不依赖遗产过寄生生活。这对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促进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社会公共意识
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赠与税的开征,使得有钱人面临两个选择:一是交赠与税;二是捐给社会公益事业。由于赠与税有对捐赠的扣除,促使人们关心社会公益事业,这不但对利无损而且对名有益。美国的钢铁大王卡内基认为,人们之所以积极聚财,并不是要传给其子孙,而是为了显示他们能成功的本领,越是成功的人士,越想通过捐赠等善事来维护自己的良好的社会形象。如全球首富比尔。盖茨已宣布将他们两个孩子的遗产继承金额限制在1亿美元以内,而将剩余的大约可达1千亿美元的财富全部捐赠给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事业。
让年轻人学会自立
从而有利于社会进步。通过遗产的继承,高收入者将其财产转给了后代,使其后代不劳而获而获取了巨额的遗产,不少人在获得大笔遗产后便大肆挥霍,甚至堕落成放荡不羁、纸醉金迷和被社会抛弃的寄生虫,所以卡内基认为“巨额的遗产对于继承人不但不能给予他幸福,而且实在是一种祸根”,他认为“缴纳是一个有钱人的责任”。
赠与税的建立有助于减少纨绔子弟,在西方,有“三代以上无富翁”的俗语。会让年轻人学会自立,不要躺在父辈的财富上坐吃山空。它告诫人们,留给孩子钱财是无用的,留给孩子真才实学和谋生的本领才是最重要的。因此,盖茨同当今世界的许多富人一样遵循“再富也不能富孩子”的教育原则,宁愿将钱捐献给社会也不愿多给一分钱让孩子去挥霍。赠与税的开征可以促使年轻的一代学会自力更生,自立自强,从而推动社会进步。
财政效应
赠与税开征的财政效应主要表现为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即使现今,各国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仍是财产课税,但伴随着财产税主体税种蜕变为辅助税种,赠与税筹集资金的作用已经非常有限,赠与税的财政收入效应逐渐弱化。比如,美国1985年的赠与税收入为56亿美元,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0.7%,在1990年的联邦预算中,两项税收为93亿美元,仅为财政收入总额的0.9%.再比如德国,1997年、1998年、1999年收入分别占总税收收入的0.51%、0.58%、0.67%.在多数发达国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1%左右。假如中国开征初期的比例能占到0.5%,那么的一年征收额大约有50亿人民币。50亿当然具有提高财政收入的意义,但征收绝不会成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开征更加积极的意义将体现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社会经济生活达到相对平衡。
赠与税的财政收入效应弱化的原因很多,一是由于所得税系和流转税系的主体税种的加强。特别是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所得税富有弹性,成为经济发展的自动稳定器,且较好地贯彻了税收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而成为主体税种,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而财产课税由于其弹性较弱,不能适应财政需要的变化而及时筹集收入;二是由于征收工作具有偶发性、一次性特点,且征收面较窄,即使发达国家,课税人数也仅占死亡人数的1%-6%.如美国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需要付,在日本,也只有5%的死亡者才需要交,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富人少,穷人多,最终要交纳的可能只占到死亡人口的1%至2%。这是一个非常小的比例,只涉及那些位于社会收入金字塔塔顶的人群;三是和赠与税存在着严重的逃避税问题,致使其聚财功能更加削弱。美国学者塞力格曼认为财产课税的最大缺点就在于此。由于逃避税严重又缺乏有效的制止和防范手段,客观上对逃税等违法行为起着鼓励作用,故塞力格曼称这种课税制度为“逃税与欺诈的学校”。政府课征和赠与税时人们往往利用对配偶遗赠的处理、财产信托、虚假性慈善捐赠、隐匿动产和无形资产等方式逃避和赠与税,使其实际征收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实际收到的税额远远低于应纳税额,从而削弱了该税的聚财效应。以制度完备、征管严密而著称的美国,其只能征到相当于应税收入的10%;四是征税难度大,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日本全国从事的职员占全部职员的7%,征税成本相对较高。
世界先例
纳税义务人
在美国,赠与人为纳税义务人,按财产赠与人一定时期内赠与财产的总价额课税,这种征税方式称为总赠与税制。而日本实行的是分赠与税制,也称受赠与人税制,即按照接受赠与人一定时期内受赠财产的价额征收赠与税,纳税人为受赠与人。
课税对象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又称为课税物件,即通过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讲,所有无偿的财产转移都可成为赠与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现实中各国都通过规定免征赠与税的名目来划定赠与税的征收范围。在美国,主要有以下几类:
(1)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财产;
(2)捐赠给政治团体的财产;
(3)捐赠给学校的财产;
(4)夫妻之间的相互赠与;
(5)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亡故,留下的供另一方生活所用的财产;
(6)夫妻离婚后,用于给与对方教育和医疗之用的赠与。
在日本,包括:
(1)因法人赠与而取得的财产;
(2)扶养义务人之间作为生活费、教育费而赠与的财产;
(3)公益事业接受的赠与财产中确实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
(4)公职候选人选举运动中接受的金钱及其他财产。
另外,日本还将下列财产利益定义为准赠与财产,并对之课税:
(1)信托受益权。但残疾人因依据该特殊残疾人为受益人的特殊残疾扶养信托合同被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
(2)保险金。当保险金受益人并非投保人时,对此笔兑现的保险金要课税。
(3)定期金。当定期金的给付人并非领取人时,对此笔定期金要课税。
(4)因低额受让带来的利益。以显著低廉的价格(低于市价的1/2时),接受转让的情况下,视接受该转让者因该财产转让人的赠与取得了与该价格和财产之间差额相对应的金额,法律对此部分课税。
(5)因免除债务等事业的利益。不支付价款或以显著低廉的价格接受债务免除、转移或第三者偿还债务而带来的利益时,接受免除债务等利益都被视为因免除债务者的赠与取得了与接受该利益时的价格相当的金额。
(6)其他利益。
征税税率
美国赠与税实行的是累进税制,10000美元以下免税,10000美元以上的,税额为一定基数加上超出额与税率的乘积,税率幅度因赠与额不同而在18%--60%之间波动,但财产转移额在21,040,000之上者,直接缴纳转移额的55%做税,而无需加基数。依照美国2002年对赠与税做出的最新修订,每位美国公民在一年中对某一个人赠与10000美元(1932—1976年是3000美元)以上的,都应缴纳赠与税,但每位美国公民在其一生中有700,000的免税赠与与遗产遗留额度,即在此范围内的财产转移无需付税。
在日本,首先从课税价格中扣除基础扣除(目前为60万日元)和配偶扣除。配偶扣除是婚姻存续20年以上者从配偶处接受居住用不动产或取得该不动产的金钱赠与时所承认的扣除(承认2000万日元以内的扣除)。对扣除上述之后的余额适用税率表(税率在10%至70%之间,超过2亿日元的,适用70% 的税率),
美日赠与税的发展趋势
(1)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正如开篇注释中提到的,克林顿在竞选总统时,曾被问及用什么来偿还巨额国债,他的回答是加强今后10年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征收工作。
(2)征税的标准有提高的趋势。移居美国2002年最新法律规定,美国公民一生可减免的税额到2006年将增加到1,000,000美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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