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
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
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
钦定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