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指超出计划的生育。
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国策之一,以前原则上是只允许生育一胎,但有例外。
新修订的《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广州人口计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许先云表示,“新《办法》修改侧重点很突出,就是要让违法生育要承担更多的‘不利益’。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双方为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在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按规定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处理。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对违法生育者,除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规定对超生职工要给予开除及解除
聘用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新《办法》于第二十条,首次正面回应
取环(
宫内节育器)问题。该条明确规定,年满49周岁的妇女、离异丧偶的单身
育龄妇女、身体原因不适宜、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妇女、符合
再生育规定等几类情况,可凭相应证明取环。
新《办法》另一个人性化的做法是,明确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发生
婚姻关系变动,对于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金。对于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再
收养子女或者未与
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金。
在新《办法》中,实现奖励扶助
城乡一体化。打破原城镇、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
奖励金标准不一的状况(原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为每月80元),规定
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镇农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计生奖励金。
未婚生子到底会受到什么处理?新《办法》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如何计征
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双方均属初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1个子女,60日内未
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双方曾生育过子女的,按再生育计算子女数,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为方便群众,新《办法》还规定在境外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无法回户籍地
办理登记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同时,对办理各类手续、证件进行了明确指引与要求,如指引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的夫妻,在孕前办理审批手续,属于
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
新《办法》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出生的超生子女需足额缴费,正在等待5年期满的个案可以继续入户;正分期缴付社会抚养费的也按旧办法;而其后出生的超生、
违法生育子女不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