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转船运输是指
货物通过中途港重新
装卸和转运。一般来说,货物中途转船可能导致费用增加和发生货物损失,买方往往不肯接受货物转船的条款。但当进出口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的
港口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
运输货物,或目的地港口条件太差,需通过转船运输时,买卖双方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可规定“允许转船”(Transhipment to be allowed)的条款,以促成
交易。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如由对方派船接货的,此项条款不需订上;如由我方
租船订舱,上述情况则要订上“允许转船”的条款。对由买方指定中转港、轮船公司和船名的要求,我方一般也不宜接受,因为按照国际航运公司习惯,转船港口和转船事宜一般都是由第一
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的,不必事先征得货主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