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经济学是以转轨经济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转轨基础上的经济学范式转换的经济学。
定义
转轨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属于不同的经济学范式,在旧范式框架中不可能有真正的转轨经济学。真正的转轨经济学是对称经济学的分支学科。
释义
转轨经济学是增长经济学向发展经济学转换、配置经济学向再生经济学转换、
均衡经济学向对称经济学转换、物质经济学向知识经济学转换、价格经济学向价值经济学转换、要素经济学向结构经济学转换、旧结构经济学向新结构经济学转换。所以转轨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属于不同的经济学范式,在旧范式框架中不可能有真正的转轨经济学。真正的转轨经济学是对称经济学的分支学科。
转轨经济学(transition economics)是伴随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社会主义世界
计划经济的消解、市场经济逐步形成这一过程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科。(方栓喜,2000)
转轨经济学是伴随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社会主义世界计划经济的消解、市场经济逐步形成这一过程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科。转轨经济学(转型经济学、过渡经济学)试图理解和解释近二十年来世界范围内兴起并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变迁。这是一门带有研究性质的学科,主要研究经济体制比较的基础,
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市场化改革的方法及其前景。
基本问题
基本问题一
制度的一般含义及其类别
美国
新制度学派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在其所著的《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明确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诺斯的说法只是其中一种,其他的定义还有如:制度是“
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还有人把制度定义为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的、规范化行为的
社会组织,等等。
这些定义,都是不同作者在研究不同的问题或问题的不同侧面时对制度的理解,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制度的内涵。
我所理解的制度,就是由当时在社会上通行或被社会所采纳的习惯、道德、戒律、法律(包括
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构成的一组约束个人的社会行为,从而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规则。具体说来,主要有这么几个特征:第一,制度总是社会性的,约束个人的行为说到底是为了调节人际关系,因而制度总是某种社会的行为规则。在鲁宾逊的孤岛上,在“星期五”出现之前,事实上不存在制度,因为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制度是对个人(或一个组织,一个团体)行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是对个人行动空间及其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界定。第三,作为社会性的制度,因其基本功能是协调人际关系,从而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制度可以分为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或称为有形的制度与无形的制度。在前面我将习惯、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与宪法、法律、规章条例等都统统称为制度。
但从发挥作用的方式上看,它们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宪法、法律、规章条例等,属于正式的或有形的(成文的)制度;而习惯、道德、意识形态等,则属于非正式的或无形的(不成文的)制度。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法律、规章还是习惯、道德,都是制度。因为就其基本功能来说,都是调节人际关系的一种规则,都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某种约束。
基本问题二
经济学理论上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所谓的“
帕累托效率”或“
帕累托最优”的概念。
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况:这时所考察的经济已不可能通过改变产品和资源的配置,在其他人(至少一个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任何别人(至少一个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反之,所谓“帕累托无效率”,指的就是一个经济还可能在其他人效用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重新配置资源和产品,使得一个或一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在存在“帕累托无效率”的情况下,若进行了资源重新配置,确实使得某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而与此同时,其他人的效用却没有降低(至少是不变),这种重新配置就称为“
帕累托改进”。在“
帕累托改进”情况下,由于没有一个人状况变坏,只有某些人状况变好,因此意味着社会福利的增进。而若在某种经济状态下,一种重新配置导致某些人状况变好,另一些人状况变坏。由于个人之间的效用无法比较,我们无法确定总社会福利水平究竟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这种情况就被称作“
非帕累托改变”(请注意这里所用的概念不是“改进”,而只是“改变”,它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
基本问题三
改革的一般情况:“非帕累托改变”
我们来分析一下
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从总体上来说,
经济体制改革一定是为了对我们的现状进行有益的改进,以提高我们整体的
经济福利。改革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都会使一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是受到暂时的损害。“
帕累托最优”或“
帕累托改进”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参照系,使我们能够对各种情况的特征进行比较。而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体制变革这样的较大规模的变动时期,我们遇到的更多的情况,恐怕正是“非帕累托改变”;因而对于现实生活来说,可能“非帕累托改变”更有重要的意义。
比如,在个人吃企业“
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分配体制下,既没人努力劳动、认真管理,也无人关心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样的资源必然只能生产较低水平的物质产出。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在某种理想的资源最优配置情况作为参照系,来论证这时经济是多么的缺乏效率,浪费了多少资源,论证它们如何地应该加以改革,改革之后社会经济效率将会获得如何的提高,使大家获得怎样的好处。但问题在于,在上述两种利益
分配关系已经形成、确立的前提下,同样会出现若不使某些人的利益受损,就不可能使另一些人获益,也不可能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情况。
人们当然总是希望改革是无人反对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恰恰在于:任何一种体制改革,说到底都会涉及到利益关系的改变,总会有一些人的利益要受损;没有人受损,就不可能有人受益;或者,不受损,将来就不会受益。这就是说,体制改革的一般情况在理论上都属于“非帕累托改变”。改革中的各种难题,改革所遇到的各种阻力,正是由此产生的。
基本问题四
“补偿”的作用及其局限
从理论上来说,如果存在一种方式,能在
资源配置发生改变之后,将新增加的收益在所有相关的行为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或再分配,从而使得任何人都不受到损失(无论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损失),那么不论最初分配情况如何,都可以说这种改变是一种“
帕累托改进”。这就是福利经济学中所谓的“补偿原理”。改革的困难来自受损失利益集团的阻挠,并因这种阻挠而造成种种经济损失,那么,很显然,如果能对受损失的人进行某种形式的补偿或“赎买”,减小他们受损失的程度,以使改革的阻力减少,其减少额大于付出的赎金,就是合算的。
毫无疑问,补偿或“赎买”可以说是消除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阻力的一种基本思路。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在
体制转变过程中维持既得利益。通过这种补偿,实际上就把“非帕累托改变”转换为“
帕累托改进”,这显然是一种理想的方式。
只要改革本身确实是盈利的,能够提供足够的新增收益,对受损失的人进行补偿就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值得的。当然,在肯定补偿措施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地认识到补偿作用的局限性。
首先,改革中的补偿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是部分补偿,而不能是充分补偿。这是因为,如果对受损失的人进行了充分补偿,对于社会或社会上其他人有利的改革就将所剩无几了,许多改革事实上就会名存实亡,改革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其次,补偿是有一定成本的。补偿操作本身就是费时、费钱的事情。补偿所涉及的面越广,补偿的成本费用就越大,这时就会有一个合算不合算的问题,导致无法给予普遍的补偿,因而无法消除所有的对改革的阻力。
这就告诉我们,尽管我们应该在改革的每一步上都充分地利用补偿这一缓和矛盾的方法,但最终总还是要面对一些剩下来的、无法消除事实上也不应消除的阻力,要充分估计这些阻力对于改革进程以及经济增长所能造成的损失。
基本问题五
相对阻力与绝对阻力
所谓“相对阻力”,指的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一部分利益集团会在改革过程中受到利益的损失(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损失),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对改革,从而构成对改革的阻力。
这里所谓“相对”的含义,指的就是获益者与受损者之间的对立关系。改革在许多情况下是没有人受损就不能有人受益,社会成员可以按照改革的(潜在)获益者和(潜在)受损者的标准进行分类,这就决定了改革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部分人的抵制。
总之,改革的相对阻力体现的是社会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相对差异与相互冲突,而改革的绝对阻力体现的是人们自身利益的冲突(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但同时也体现着在
经济制度这个“
公共物品”问题上的共同利益——改革“阵痛”对社会的总福利总是具有负面的影响。
改革的相对阻力与绝对阻力只是对问题的抽象。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阻力往往是同时发生、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它们有时相互加强;而有时则相互抵消。
两种模式
在由
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由于初始条件的不同,中国和越南等国家采取了渐进式的转轨模式,而苏联和东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激进式的转轨模式。对这两种模式的研究可以为转轨经济学提供基本素材和理论
实证分析的依据。
渐进式转轨
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在转轨过程中力求保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连续性,而且,稳定和发展本身也被列为转轨的基本目标和检准。
2、转轨并不一步到位,而是通过设置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来,使改革最终指向
市场经济体制。
3、采取存量改革和
增量改革并重的改革战略,在特定时期,增量改革往往比存量改革更重要。在存量经济发挥作用的同时,注重发展增量经济,这是渐进式转轨能够确保经济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前提。
4、改革采取先经济、后社会、再政治的路径。无论是中国还是越南,在转轨过程中均明确了是在社会主义的基本框架下的改革。这是
渐进式改革能够保证社会和
政治稳定的基本条件。
俄罗斯和东欧国家一般采取了激进式的转轨,也被称为“
休克疗法”。 西方舆论曾经把第二种类型的改革称之为“Big Bang”(有人译为“大爆炸”或“大跳跃”),这是借用圣经语言形容上帝在7天之内就创造了一个美好的世界,以此来比喻这种类型的
转轨国家由于政治突变,旧体制一夜之间被摧毁了,新体制随之也将被强制建立起来。
激进式转轨
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转轨以新体制的形成为基本目标,不一定兼顾暂时的经济增长绩效。
2、经济转轨过程包括宪政转轨,也就是说,经济、社会和政治的转轨是几乎是平行推进的。激进式的转轨理论认为,经济转轨是大规模的
制度变迁,而且都是质变,“人不能分两步跨越一个峡谷”,制度变迁需要在短期内迅速完成。否则,旧体制会形成新体制形成的巨大阻力,使得转轨变得遥遥无期。
3、经济转轨初期稳定化、私有化和自由化政策并举。
4、由于激进式转轨着眼于长期绩效,因此伴随着短期的经济社会混乱,甚至是退步。与渐进式转轨相比,短期内的收益不明显,经济
社会风险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