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辉县市的
国家行政机关,是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
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辉县市于1988年撤县建市,隶属
新乡市,地处
太行山南麓豫晋接壤地区,总面积2007
平方公里,辖22个乡(镇)、办事处,540个
行政村,人口90.8万。辉县是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文化先进县、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和
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是全省
乡村旅游示范县、
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县、省级卫生城市、省级
园林城市,同时也是
中国书法之乡、
中华诗词之乡和“共工故里”。
2018年,全年
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78.7亿元,增长4.7%;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3.9%;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5.9亿元,增长6.5%,总量继续位居全省县级第10位;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1.6%;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33.2亿元,增长11%;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2236元,增长9%;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325.4亿元、贷款余额166.84亿元,分别增长11.47%和14.83%。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
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