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是进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人员的通行证明。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式样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并统一印制。
简介
1999年9月4日,
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
边境管理区(含
深圳、
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
该《办法》还规定了《边境通行证》的申领、签发、查验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等等。《边境通行证》式样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并统一印制。
边境管理区列表
2010年时,边境管理区所在地的名单如下:
黑龙江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东省
云南省
甘肃省
内蒙古自治区
申办说明
深圳、珠海特区
198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109号)。2000年,为执行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启用〈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417号)。因居住、工作或旅游参观需要前往
深圳沙头角或
珠海茂盛围边境特别管理区的人员,需办理《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该证的核发由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主办。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在
广州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决定自2003年5月28日起对深圳、珠海特区管理线(俗称“二线”)及粤港粤澳边界管理线(俗称“一线”)的边防管理工作加以改革,简化《边境通行证》办理手续,部分内地居民可以免办《边境通行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
2003年,为配合此次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关于简化办理深圳、珠海特区〈边境通行证〉手续等问题的通知》,对前往深圳、珠海特区人员办理《边境通行证》采取简化手续,取消了凭介绍信办理《边境通行证》等审批手续。内地居民前往深圳、珠海特区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该证件有效期最长可达一年。
2008年2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取消1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
北京市公安局取消了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通行证》核发,自此北京市民赴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不必再办理《边境通行证》。
2010年,国务院批准深圳经济特区扩大至全市范围,深圳开启了特区一体化的进程,特区管理线实际上只剩下物理形态的存在,已经没有实际管理意义。
2015年,深圳启动了二线关口的交通改善和环境提升工程,梅林关等十几个关口被拆除,关口交通问题得到极大改善。
2018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的批复》明确同意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这道使用了30多年的管理线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2021年10月,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正式废止。
证件样式
2009年时,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为一张
天蓝色的纸质证件,正面印有“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广东省公安厅”字样以及“注意事项”。
1、此证只限在证件填写的省内边境特别管理区和边境管理区内通行。
2、此证与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同时使用。
3、此证不得擅自涂改、转借,有效期满向发证机关缴销。
4、请保持条码的整洁和完整,以免影响正常使用。
反面为资料页,最上行标注有证件编号,最左边为证件与存根的裁剪处,除此以外还有如下信息:
申办
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分为一次和多次两种。
一次性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属即办即得,即当场申办即可得到证件。只需凭申办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即可办理。深圳、珠海的申办受理地址分别为:
多次性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办理方式与一次性的通行证相似,但因需逐级审批,因此需多个工作日完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