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构成
(一)客体要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其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最简单的口头陈述泄密,到高技术条件下的计算机网络泄密,不论哪种形式,只要能让无关人员知悉军事秘密的内容,均属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在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时,泄密行为既可以由行为人直接实施,如误用明码
电报拍发秘密电文;也可以不由行为人直接实施,而是由他人直接实施,如行为人违反
保密法规将秘密文件带到公共场所被盗或者丢失。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与泄密结果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属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
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既包括对军事秘密负有特殊
保密义务的军人,如机要、通信、保密人员等,也包括所有了解军事秘密的普通军人,而且不论他们是通过职务活动了解的军事秘密,还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军事秘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会造成军事秘密泄露的
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将军事秘密泄露。
按照本条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括: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
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战时泄密的,执行特殊任务时泄密的,泄露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的,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泄密后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等。
罪责认定
关键在于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
法条竞合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三)区分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又都可能造成泄密的严重后果,其区别在于,前者所违反的是保守军事秘密的规章制度,违背的是军人保守军事秘密的一般职责;而后者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的规章制度,违背的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如保密室的值勤人员擅离职守、
玩忽职守导致保密室被盗的,应定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而作战指挥人员使用电话了解部队情况时,忘记加密而造成泄密的,则应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相关处罚
犯
本罪者,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战时犯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相关说明
一、所谓“情节严重”,根据军事审判实践的经验,主要是指多次泄露军事秘密的;机要、保密人员泄露军事秘密的;明知是应当保守的重要军事秘密竟在公共场所高谈阔论而泄露的;在战斗或者其他危急的情况下,为了个人安危竟不履行保守国家军事秘密的职责义务而丢失、遗失重要军事秘密文件、材料、实物的;由于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而使国家军事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等等。
二、
本罪主观特征表现为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会造成泄密的
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将军事秘密泄露。
三、适用本罪时,应正确对待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差别。行为人犯罪时,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应负的
刑事责任有重大影响。刑法虽然将故意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规定在同一条文中,而且规定了相同的
法定刑,但在具体适用上应注意加以区别。如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对故意泄密应从严,过失泄密应从宽;在决定刑罚时,对故意泄密应从重,过失泄密应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