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亦称“继”、过房、过嗣、继嗣。一种是过继出去,指把自己的子女继入
养父母家庭为其后嗣。另一种是过继进来,指没有子女的人,收养同宗或亲戚的子女为后嗣。如唐王室永安王
李孝基无子,就“以从兄韶子道立为嗣”;大诗人
白居易儿子白
阿崔早亡无子,“以其侄孙嗣”。
即
过房。1、把子女送给无子女的宗族或亲戚做子女。2、没有子女的人,以宗族或亲戚的子女为子女。
《
晋书·宗室传·彭城王纮》“纮字伟德,初封堂邑县公。建兴末,
元帝承制,以纮继
高密王据。”
清 吴敬梓《
儒林外史》第二十五回 《鲍文卿南京遇旧 倪廷玺安庆招亲》:如今
一言为定,择个好日,就带小儿来过继便了。
清
曹雪芹《
红楼梦·第九一回》:“他就是我的过继兄弟,本住在屯里,不惯见人。”“那夏三道:‘前月我妈没有人管家,把我过继来的,前日才进京。今日来瞧姐姐。’”
李劼人《死水微澜·第五部分·二》:“一来拜年,二来也是商量过继承主的事。”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