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10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有关
运输发票抵扣凭证的管理,堵塞
税收漏洞,特制定的办法。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
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
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
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
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见本办法附件),在进行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
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
国税局免费提供给
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
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主管国税局在
纳税申报期内受理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7%
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
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退
纳税人重新申报。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地县(市)级国税局应将当期《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汇总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上级税务机关。
2003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下发了旨在加强货物运输业
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即《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其中:
国税部门主要负责《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的贯彻和落实。这一系列政策规定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统一运输企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
运输发票的
增值税抵扣。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7
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扣除,这是国家为减轻一般纳税人的
税收负担实施的一项
税收政策。但是在这一抵扣政策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地税之间未及时互通运输发票的开具和抵扣信息这一漏洞,虚开运费发票,骗抵增值税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为遏制这一现象,打击偷逃国家税收的违法犯罪活动,防止税款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上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将通过国、地税之间运费发票信息的互通,加强对运费
发票开具和
增值税抵扣的有效管理,进一步规范
税收秩序,为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增加了增值税
纳税申报的附列资料。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用于进项抵扣的
运输发票时,应当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该表(包括纸质报表和电子数据)。未报送该表的,
纳税人的运费支出将不得用于进项抵扣。此外,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上报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合计栏”中填列的“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和“计算抵扣的
进项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7
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如不一致,将退回纳税人重新申报。 二是明确了运输发票的抵扣时限。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
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