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有关机关
给进出口商签发的允许
商品进口或出口的证书。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
对外贸易管制手段之一。采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商品的进出口都要在申领了许可证以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订货手续,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出口。进出口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进出口商国别、期限、总值、
运输方式、
贸易方式和
支付方式等等。
其一,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机关签发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卖。
其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批准进出口
特定货物的文件。其中包括
品名、数量、规格、
成交价格、
贸易方式、
贸易国别等内容。因此,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贸易方式等内容进出口特定货物。
其三,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因此,凡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和办理
通关手续。
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
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
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
贸易方式(对外
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
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非外贸
经营单位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价值在
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一律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于个人随身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我国执行审批并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机关为: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
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按商品、按地区分级发证颁发。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
交货期、支付方式(即
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1)经批准享有
出口经营权的
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
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
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
项目合同的批件、
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
填好的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
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
出口报关和
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