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是进口国家在对
进口商品征收正常
进口税后,还会出于某种目的,再加征部分进口税,加征的进口税部分,就是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不同于
进口税,不体现在
海关税则中,并且是为特殊目的而设置的,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一般是临时性的或一次性的。
例如:美国在1971年由于
国际收支出现危机,为了
限制进口,对进口商品一律征收10%的
附加税;有些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限制高价奢侈品的进口,对其征收附加税;有些国家(如
澳大利亚)曾因某种商品一时进口量过多使国内生产,受到威胁而征收紧急
进口税。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对
缔约方的关税正税加以约束,不能任意提高。除在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不准征收超过正税的附加税。但为了抵制倾销、贴补,允许缔约方对构成倾销或贴补的进口商品征收
反倾销税或
反贴补税。旧中国曾征收过“二五附加税”,即对进口货物除征收“
值百抽五”的正税外,另征2.5%的附加税。
新中国成立后,从1985年开始,对一些国内已能生产,但又大量进口的消费品,如汽车、机电产品等,一些国内
幼稚工业或新兴
工业产品和一些盲目引进的生产线,于
进口关税之外,另征收
进口调节税。这些
调节税已于1992年4月全部取消。
一是应付
国际收支危机,维持
进出口平衡。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初出现了首次
贸易逆差,尼克松政府为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
新经济政策”,宣布对外国进口商品一律加征10%的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一国对
进口货物,除了征收一般
进口税外,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的进口税。这种对进口商品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就叫做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进口附加税是限制
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往往是针对个别国家或者个别商品征收的。目前各国为了实现其特定的保护目的,还会采用以下几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