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法是按暂性差异发生年度的税率计算其
纳税影响数,作为
递延所得税负债或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种方法。是将本期
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
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
递延税款的
账面余额不作调整。
详细释义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用当期税率计算,而本期转回以前发生的用当初原税率计算。税率发生变动不调整
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虽保证了税率变动当期配比,却导致以后期间不配比。
递延税款是一个纯
递延项目,既非
资产也非
负债。
债务法的目的是将
暂时性差异的
所得税影响看作
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一项
负债。其按今后预计税率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税率变动时对
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调整,实质上就是夯实资产和负债,为以后各期
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创造了条件,保证了税率变动年度和其他年度的配比。由此可知
债务法既注重
资产负债表也注重
利润表。递延法遵循
历史成本原则,而
债务法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打破了历史成本原则的局限。
在此法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称为
递延所得税贷项,
递延所得税费用根据
税前会计利润调整
永久性差异后的
余额乘以当期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为该年度所得税的部分即为递延所得税贷项,
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付所得税的部分即为递延所得税贷项,所得税费用小于应付所得税的部分即为递延所得税借项。递延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所得税费用与
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故又称为
利润表法。在这种方法下,
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贷项并不代表将来差异转回时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递延所得各借项也不代表能节省的
现金支出,故既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96号公告中规定不采用递延法。
会计处理
处理方法
企业所得税处理由递延法变更为负债法,其基本问题是在转回年度如何将
转销的递延款金额由按原发生时的税率确定改变为按转回时的税率确定。兹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某项
固定资产原价40万元,按
税法使用5年,按
会计使用8年,采用
直线法计提折旧,该企业每年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设
企业所得税率为 33%,从第4年变为40%。显然,在前五年,
时间性差异产生
纳税影响金额并予以递延,后三年,时间性差异转回。前五年为产生期,后三年为转回期。由于
时间性差异产生年度递延法与
负债法会计处理相同,因而在产生期二者如果相互转换,则毋需进行会计调整;由于产生期两种方法帐务处理相同,因而在转回期第一年,即第六年,如果两种方法相互变更,也不影响账务处理。因此,我们假定企业采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从第七年起改为
负债法。有关时间性差异、
应税利润计算如下表:(单位:万元)(参看会计之友200x年第4期第30页)
案例解析
帐务处理如下:
⑴第一年:
⑵第二、三年账务处理同⑴。
⑶第四年:
⑷第五年,账务处理同⑶。
⑸第六年:
⑹第七年:递延法改为
负债法,采用负债法首先需要对
递延税款余额进行调整;同时对
转销的
时间性差异对
所得税的
纳税影响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确定,笔者认为有如下
两种方法:
税来
递延税款总额=税率变更前
时间性差异 ×(当前税率-原始率)=9× 40%-33%=0.63(万元)
(b)对当年转回的
时间性差异对
所得税的
纳税影响金额及己前年度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税率调整数进行账务处理:
递延税款(50000×X 40%+50000×(40%-33%)= 23,500)
注:上述两种方法最终处理的结果相同,均使“
递延税款”
账户当年借记17,200元。“
所得税”
账户借记402,800
借:所得税400,000
递延税款2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420,00
转换
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在时间性差异转回年度确定其纳税影响金额时由按当年税率计算改变为按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其关键问题是如何处理因税率变动对所得税纳税影响金额的调整数。仍以前例,假定企业
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
负债法。由于在
时间性差异发生期递延法与负债法会计处理相同,因此,如果在时间性差异发生年度或转回年度第一年,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则不需要做任何调整。因此假定第七年
所得税会计变更为递延法,账务处理如下:
⑴第一、二、三年账务处理同前述⑴。
⑵第四、五年帐务处理同前⑶。
⑶第六年,有以下两笔分录:
借:所得税6,300
贷:递延税款6,300
(b)对当年转回的时间性差并对
所得税纳税影响金额进行帐务处理
借:所得税400,000
递延税款20,000
⑷第七年,
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如前,笔者认为仍然有两种方法:
方法1:(a)将
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数未
转销的部分,即将尚未转回的
时间性差异纳税影响金额因税率变动的调整数冲回调整。
差异比较
“递延法”和“
债务法”,是在企业缴纳
所得税时,按照税收规定对
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时常用的方法。对企业来说,无论采用“递延法”还是“
债务法”,都是因为
时间性差异而产生会计所得的提前实现和挪后实现,结果本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账务处理不同。在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采用“递延法”时不对“
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而采用“
债务法”时则要相应地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以使
余额反映出预付未来税款
资产或将来应付税款债务的真实价值。
二、报表反映不同。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势必影响企业
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这种影响在“递延法”下反映在
损益表中,在“
债务法”下反映在
资产负债表中。前已述及在“递延法”下,
递延税款余额不因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而调整,因此,企业的
资产负债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出这一事项对
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在“
债务法”下,由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情况已在
递延税款余额上作了相应调整,因此
资产负债表得以反映这一事项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反映的
所得税费用不同。在“递延法”下,某一
会计期间的
所得税费用包括两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递延至以后时期或自以前时期逆转来的
时间性差异的
纳税影响。而在“
债务法”下,某一
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则包括三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按照本期发生或
转销的
时间性差异预计应付的或预付的税款
余额;为了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对
资产负债表中的
递延税款余额进行的调整数。
在实际工作中,使用“
债务法”往往比“递延法”更科学、更合理。理由有两个:一是从理论上看,企业采用“递延法”时,递延的税款
余额不具有实际意义,不对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作调整;而采用“
债务法”时,则将递延的税款余额看做是一种特殊的
资产或
负债,并随税率变动或新税的开征作相应的调整,因而理论依据比“递延法”更准确,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是在实际操作上,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报表来看,“递延法”采用
损益表,“
债务法”采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当年度损益的报表,其组成科目都是“
虚账户”,资料仅限于一个
营业周期内,且不能反映企业整体
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报表,其组成科目为“
实账户”,各项目数据具有累计性,更符合企业
持续经营的
会计假设。因此,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在
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要比使用
损益表反映更科学。
分析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规定必须采用
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
所得税核算。
纳税影响会计法有两种具体的核算形式:递延法和
债务法。这两种方法对
永久性差异以及在
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的
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方法相同,而当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两种方法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递延法下,在
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前的各年,均按当年适用的
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暂时性差异对
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计入“
递延税款”,而当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时,则要按照转回前各年采用的税率顺次结转原来确认的递延税款。可见,在递延法下,
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会计处理的重点;而采用
债务法,关注的重点则应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税率变更当年除要对当期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按变更后的税率计算确认
递延税款之外,还要将现行税率减原税率之差与截至变动前累计暂时性差异的乘积对递延税款的
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并直接计入变化当期的
所得税费用。可见,递延法下,若将
所得税税率看作单价,
暂时性差异看作数量,则其处理思路类似于发出
存货计价中的“
先进先出法”;而
债务法的处理思路类似于“市价法”。
[例]假设会计和
税法由于
折旧方法不同而产生的
暂时性差异如表1所示,并假设1991年、1992年
所得税税率为33%,1993起年改为30%,至1996年再次发生变动,变为24%。
从表1可以看出,
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1995年,因此此前的1991年至1994年应采用当年适用的税率,即1991年与1992年采用 33%、1993年与1994年采用30%分别乘以各年的暂时性差异来计算确认“
递延税款”,并记入该
账户的
贷方。为简化起见,将记入“
递延税款”
账户借方的金额用正号表示,记人
贷方的金额用负号表示,各年“
递延税款”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1年:-12042×33%=-3973.86(元)
1992年:-8188×33%=-270204(元)
1993年:4335×30%=-1300.50(元)
1994年:482×30%=-144.60(元)
1995年是
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年,因此从1995年起,直至1998年,应首先采用1991年与1992年33%的税率予以转回,待 1991年与1992年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之后,再采用自1993年开始的30%的税率予以转回,并记入“
递延税款”的
借方。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5年:3372×33%=1112.76(元)
1996年:7225×33%=2384.25(元)
1997年:7225×33%=2384.25(元)
1998年:2408×33%+(7225-2408)×30%=2239.74(元)
其中,2408=(12042+8188)-(3372+7225+7225)
通过“T”字型
账户可以看出,12042+8188+4335+482=3372+7225+7225+7225,表明
暂时性差异原始产生总数与之后转回总数相等;相应地,3973.86+2702.04+1300.50+144.60=-1112.76+2384.25+2384.25+ 2239.74,即产生与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也相等。这两个等量关系在
债务法下仍成立。
可见,递延法下
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后的任何年份
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上述各年
递延税款的计算结果不变,即从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的年度开始,递延税款的计算金额仅与以前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年度有关,与当期的税率无关。
债务法下重点是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即1993年和1996年。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
递延税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变动当期产生或转回的
暂时性差异按当期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二是截至税率变动之前累计暂时性差异按现行税率计算调整的影响金额。其他年份直接按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当期发生或转回的
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可。
递延税款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3年:-4335×30%+(-12042-8188)×(30%-33%)=-693.60(元)
1996年,
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动,所以需对1996年之前累计的
暂时性差异再作调整。由于在1993年已将税率调整至30%,故本年度仅需对30%与24%的差额部分进行调整,而非33%与24%的差额部分,其计算结果为7225×24%+[(-12042-8188-4335-482) +3372]×(24%-30%)=3034.50元。
其他各年直接以当年产生或转回的
暂时性差异乘以30%得出,具体结果如下:
1991年、1992年计算结果同递延法,分别为-3973.86元和-2702.04元。
递延法会计处理
1994年:-482×30%=-144.60(元)
1995年:3372×30%=1011.60(元)
1997年:7225×24%=1734(元)
1998年同1997年。
可见,与递延法不同,
债务法下若1995年之后的任何年份
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则在变化当年都要按上述方法对变更当年的
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调整至现行税率。
另外,当
所得税税率连续多次发生变动时,递延法下只需关注
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前的变动,转回之后的变动对其计算无影响;而
债务法下,对于所得税税率的每一次变动都应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递延法下“递延税款”的
账面余额不能真实代表企业未来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而采用
债务法,则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当期,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照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金额。
债务法较之递延法,在理论上更符合
会计要素的要求。并且
债务法下只需注意在税率发生变化的年份按现行税率对
递延税款做出调整,其他年份均直接以
暂时性差异产生数或转回数与当期适用税率之乘积确认递延税款
借方或
贷方即可,处理思路更加简单,因此,新准则采纳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明确了企业在进行
所得税核算时只能采用
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